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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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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广才,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广才,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广才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B67610的低速货车,沿开封市禹王台区机场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机场北路明润名家小区附近时,与一家商店的店主发生纠纷,后店主报警,被告人李广才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广才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5mg/100ml。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李广才的供述及辩解、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出具的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广才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广才辩称其有驾驶证,但四年未年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广才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67610的劲马牌蓝色普通低速货车,沿开封市禹王台区机场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机场北路明润名家小区附近时,与一家商店店主项某某发生纠纷,后项某某报警,被告人李广才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李广才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李广才不具有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豫B67610的劲马牌蓝色普通低速货车不在检验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人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7日下午3点多钟,我当时正在我经营的位于机场北路10号的电脑桌店里面,一名男子开着一辆蓝色低速货车从东面过来,走到我店门口时,他的汽车把我店门口的瓷砖轧烂了,我一说他,他就骂我,还想要打我,我一看,他明显是喝酒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那名男子开的是一辆蓝色低速货车,车牌号是豫B67610。同时证实项某某的联系方式为13592132265。

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实:2014年12月17日16时40分在解放军一五五中心医院对被告人李广才进行了抽血。

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4--1803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从李广才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0.15mg/100ml。该结论已告知被告人。

民警冉某、王某证明证实:2014年12月17日15时20分左右,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交巡大队民警冉某、王某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开封市机场北路明润名家小区北侧处理一起民事纠纷。到达现场后,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情况时,发现纠纷其中一方豫B67610普通低速货车司机身上有酒味,且纠纷一方当事人(报警人)也说怀疑该司机喝酒了,于是其二人问该司机喝酒没有,司机说上午喝了,其二人告知该司机属于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二人用酒精测试仪对该司机进行检测,结果是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其二人又带该司机去解放军一五五中心医院对其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100.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为李广才,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于是其二人将此案件移交给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处理。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照片证实:豫B67610的劲马牌蓝色普通低速货车的相关情况。该车所有人为金某某,该车不在检验有效期内。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经查询单位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第三中队查询:截止到2014年12月17日,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证件类: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1272719711007267X的证件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广才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272719711007267X。

开封市公安局金耀派出所证明一份证实:李广才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

开封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证实:接警时间:2014年12月17日15:17:42。报警电话:13592132265。发案地址:明润名家门口。接警摘要:有个人酒驾开车把路边的地砖轧坏了。

被告人李广才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2月17日下午三点多,我驾驶着我的豫B67610的普通低速货车到开封市机场北路明润名家小区北侧一排门面房那干活,期间一家门面房的老板说我开车把他门前的路轧坏了,我们互相说了几句,随后对方报警了。民警到达现场,询问完事情过后问我喝酒了没有,我说上午喝了,民警告知我属于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用酒精检测仪对我进行检测,又将我带至开封市第一五五中心医院进行了抽血检测。结果出来后,把我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我是上午11点多喝的酒。喝了二两多劲酒和两瓶啤酒。车是我前不久买的,还没过户。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示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广才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广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祁爱琴

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杨 晨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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