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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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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德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德会,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199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0月30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德会,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199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德会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德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宋德会在开封市五福路爱尚运动服装店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

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宋德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德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抓获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当庭播放)、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14)244号关于被盗美利达自行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汴公红(刑)行罚决字(2014)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汴公红(刑)强戒决字(2014)003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3)禹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宋德会前科受处理情况。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德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宋德会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德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

(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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