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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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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0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4年11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0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4年11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文洁,北京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文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冬,被告人高某某冒充郑州铁路乘警队队长身份,骗取兰考县葡萄架乡陈步口村村民张某某信任,以能为其在铁路上安排正式乘务员工作为由,多次骗取张某某2万余元,后因故将款退还张某某。2014年3、4月份,高某某以同样理由骗取张某某现金2万余元。

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郑州铁路局正式工人员安排名单、正式工上岗费通知单、财务证明、郑州铁路公安政治处组织干部室证明、郑州铁路局财务处证明、郑州铁路局人事处证明、郑州铁路局郑州客运段劳动人事科证明、收款条、谅解书、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证言、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退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审 判 员  王玉平

人民陪审员  张一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苗亚囡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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