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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钱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0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2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3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0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2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3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民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钱某某无证驾驶豫B9967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考县谷营乡西张集路段时,在掉头过程中,与王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汽油三轮车侧面相撞,致王某某及乘坐人王某甲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钱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钱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某犯罪后于2014年2月24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另查明,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钱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王某某户籍注销证明、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宋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证言、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审 判 员  杨金亮

人民陪审员  张一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宇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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