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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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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贡献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贡献,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1月1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贡献,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1月1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贡献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琼、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近亲属李某、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人杜贡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杜贡献在承包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村委老丁湾西队尤某某家一楼卫生间内墙粉刷工程中,因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工人李某某从脚梯架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贡献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杜贡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贡献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杜贡献承包位于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老丁湾尤某某家的房屋主体工程和粉刷墙壁,每平方150元。2014年7月17日7时许,杜贡献安排工人李某某、宁某某、侯某某在尤某某家一楼卫生间粉墙壁时,因脚梯架周围未设置安全防护网,工人施工时未带安全帽,致使李某某从两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随后李某某被现场人员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18日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因高坠致重度颅脑外伤而死于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新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该起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另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杜贡献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且已履行清结,李某某的近亲属对杜贡献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照片,记载了李某某受伤的情况。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记载了李某某的出生日期和住址;

2.新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记载了本案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通话记录、调解笔录、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收条,记载了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杜贡献取得李某某的近亲属的谅解。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言,2014年7月17日下午15点50多时,他到新蔡县南关医院后他爸已经做完手术了,一直在昏迷着,7月18日早上他爸因抢救无效死亡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尤某某证言,2014年5月份的时候,他建一栋三间两盖三层的楼房,他就找杜贡献负责砌房屋主体和粉墙,他们俩约好的是150元一平方。2014年7月17日,杜贡献安排工人来粉他家一楼卫生间的墙,当时他在三楼听见有人喊有人摔着了,他就下来和其他工人把李某某送到医院治疗。在施工过程中工人没有带安全帽,也没有护网等设备。

3.证人魏某某证言,2014年春节过后,他跟着杜贡献干建筑活,杜贡献是包工头,他是小工,每天90块钱。2014年7月17日,杜贡献安排他们给尤某某家粉墙,他负责活沙灰,李某某粉墙,干到8点时,他和李某某、冯某某就把西墙的脚跳拆掉搭在东墙,当时李某某在上面接竹扒搭,他和冯某某在下面往上递竹扒,李某某从架子上掉了下来,头后脑磕在了西墙的墙根上,他们把李某某送往医院治疗。

4.证人宁某某证言,2014年阴历三月份他开始跟着杜贡献干建筑活,杜贡献是包工头。2014年四五月份,杜贡献承包给尤某某建房,7月17日,他和李某某、侯某某是大工,负责粉墙,快8点时,在粉卫生间的墙时,李某某在脚梯架上站着接竹扒,魏某某和冯某某在下面给他递竹扒,这时他看见李某某的左脚一下踩空了,李某某抱着竹扒从脚梯架上摔了下来,后脑勺磕到了卫生间西墙的墙根上,后来尤某某找了三轮车把李某某送到医院。

5.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与魏某某、宁某某一致。

6.证人薛某、陈某某证言,杜贡献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杜贡献于2014年11月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书面传唤至新蔡县公安局,同日被刑事拘留。

(四)被告人杜贡献供述,他是包工头,平时带的工人有六七个,主要做房屋的主体。2014年4月份左右,他在老丁湾包了尤某某家的建筑活,150元一平方,李某某是大工,他一天给李某某开120元。2014年7月17日早上,侯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李某某掉下来了,他就赶到南关医院,第二天早上李某某抢救无效去世了。他没有承建建筑工程的施工资质,也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中没有安全网和配备安全帽。

(五)鉴定意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了李某某符合因高坠致重度颅脑外伤而死于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

(六)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记载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贡献在组织他人施工过程中,因安全条件和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杜贡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杜贡献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且已履行清结,并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贡献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俊芝

审 判 员  时明生

代理审判员  袁 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熠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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