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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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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管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少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妨害公务,于2014年5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5月2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少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妨害公务,于2014年5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5月2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6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俊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2013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6月1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公务罪,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徐俊杰、被告人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部分

(一)2013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窜至新蔡县练村镇魏庄村委郭庄村民王某乙家门口,将新蔡县练村镇大庄村曹庄村民闫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大运牌机动三轮摩托车盗走,王某甲骑至新蔡县孙召镇孙召街北时被民警查获,现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2520元。

(二)2014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三眼井北侧巷子内,将管某甲停放巷子内的一辆蓝色时风牌三轮车盗走。后杨某某经韩某甲介绍把该车以67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乙。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17540元。该车已追退。

(三)2014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殷实园广场南边路西“功夫烩面”饭店门口,将展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时风牌机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17640元。该车已追退。

(四)2014年5月8日夜,被告人王某某、管某某预谋后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蔡州大道中段新蔡县财政局东侧的巷子内一栋居民楼下,撬开闫某乙的车门卷闸门,将闫某乙的一辆灰色雅马哈牌100型两轮摩托车、闫某丙的一辆银灰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和徐某甲的一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闫某乙的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110元,闫某丙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640元,徐某甲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

(五)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管某某预谋后窜至新蔡县新棉小区院内,撬开李某甲车库门,将李某甲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黄色五羊牌电动三轮车和一辆蓝色牌死飞牌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和管某某又将李某乙停放在该小区院内的一辆黑色大阳牌110型弯梁两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王某某和管某某盗窃后将黄色五羊牌电动三轮车和黑色大阳牌摩托车骑至临泉县姜寨镇姜寨街上,将五羊牌电动三轮车经李某丙介绍销赃给李某丁,将大阳摩托车丢弃,经鉴定被盗黄色五羊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7580元,蓝色两轮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1470元,黑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50元。电动三轮车已追退。

(六)2014年6月11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伙同范某甲、范某乙(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细粉行附近,将高某甲停放在居民楼下的一辆黄色雅马哈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管某某伙同范某甲、范某乙把该车销赃,得赃款3300元被三人分肥。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7540元。

(七)2014年4月18日夜,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殷实园广场北韩庄一巷居民郑某甲家的储藏室,将储藏室门撬开,将郑某甲放在储藏室内的一辆紫色五星钻豹两轮电动自行车和四盘铜线盗走,经鉴定被盗两轮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990元,四盘铜线价值为人民币1520元。

2014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新蔡县殷实园广场南侧煤炭小区院内,将朱某甲家的储藏室门撬开,将朱某甲放在储藏室内的一辆白色小鸟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470元。

2014年4月22日夜,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永康路北段路东饲料公司家属院内,将潘某甲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019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

2013年9月28日,新蔡县公安局孙召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新蔡县孙召乡王营村委贾庄东队村民贾某甲(已判刑)家有一辆红色125型铃木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均被改动,疑似被盗抢车辆,遂扣押。贾某甲交代该车系其于2012年收麦后在新蔡县龙口镇韩某丙经营的钢化涂料厂从韩某丙(已判刑)手中购买。经查,2012年收麦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骑着一辆被盗的两轮摩托车到新蔡县龙口镇韩某丙经营的钢化涂料厂,让韩某丙帮忙销赃,韩某丙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骑的两轮摩托车是被盗的情况下仍帮王某某介绍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贾某甲,贾某甲在明知该车是被盗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经侦查查明,该两轮摩托车系河南省息县小茴店镇谭楼村牛庄村民牛某甲于2012年3月1日借其连襟李某戊的两轮摩托车,牛某甲将该车停放在息县小茴店镇姚围孜组修门时被盗,该车车架号LAELE34516E016557,发动机号0605036489,车牌豫SFH361。现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060元。

三、妨害公务部分

2013年9月28日11时许,新蔡县公安局孙召派出所所长张某甲和指导员贾某乙等人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韩某丙(已判刑)的配合下到新蔡县弥陀寺乡代庙村委赵庄村民王某某家执行公务,依法传唤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民警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不但不配合工作,反而抗拒抓捕,将孙召派出所指导员贾某乙右眼打伤,后趁机逃跑。经鉴定,民警贾某乙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介绍他人购买,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审宣判之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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