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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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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少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心华,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蔡县棠村镇龙王庙村委侯杜庄。系被害人侯文凯父亲。 附带民事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少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心华,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蔡县棠村镇龙王庙村委侯杜庄。系被害人侯文凯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俊美,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蔡县棠村镇龙王庙村委侯杜庄。系被害人侯文凯母亲。

诉讼代理人杨磊,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守兵,男,1966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66060304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息县孙庙乡周围孜村委赵庄组011。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9月19日到案后,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许南路交叉口向北4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韩国辉,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程雷,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城市培强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城市王集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理人孙友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程雷,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法定代理人张国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诉讼代理人宁留彬,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守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心华、曾俊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杨卫中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心华、曾俊美及其诉讼代理人杨磊、被告人孙守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永城市培强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程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理人宁留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孙守兵驾驶豫D8673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Z612挂车,沿S3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蔡县境内棠村镇龙王庙村委杜庄公路时,与行人侯文凯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侯文凯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孙守兵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守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孙守兵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心华、曾俊美诉称,孙守兵驾驶登记车主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的豫D8673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登记车主为永城市培强运输有限公司的豫NZ612挂车与侯文凯发生交通事故,致侯文凯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人责任险,为此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四被告人连带赔偿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282061.40元,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精神损害慰抚金5万元。其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支持自己的请求:1、侯心华户籍证明,曾俊美户籍证明,侯心华、曾俊美、侯文凯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一份,尸体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一份,尸体处理通知书一份,村委证明一份;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单复印件二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一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二份;4、诉讼费票据、新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各一份。

被告人孙守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民事部分愿意给予赔偿,但家庭经济困难。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永城市培强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应追加车辆实际所有人黄瑞亮为被告,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其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支持自己的意见,车辆服务协议书一份。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死亡赔偿金应按规定赔偿,保全费不属于赔偿范围,精神慰抚金不予赔偿,对未定期安全检查的车上路不予赔偿,对超载有免赔。其向本院提供保险条款一份支持自己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孙守兵驾驶豫D8673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Z612挂车,沿S3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蔡县境内棠村镇龙王庙村委杜庄公路时,与行人侯文凯(男,2007年12月12日生)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侯文凯死亡。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孙守兵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孙守兵当时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豫D86736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豫NZ612挂车登记车主为永城市培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为豫D86736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侯文凯系农业家庭户口。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5627.73元/年。

被告人孙守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新蔡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户口本、结婚证、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保险单、村委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民事裁定书、保全费票据;证人杜晓事、侯心华证言;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守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孙守兵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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