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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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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静静、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八、九月份,被告人杨某某称通过认识的人能办理国家正规民办高校的专科学历毕业证书。随后从9月至11月期间,崔某某先后让杨某某帮自己的亲友办理五个专科学历毕业证书,杨某某共收取崔某某办证款13300元,后杨某某联系网上办证的网友为崔某某办理了五个专科学历毕业证书。案发后,从被害人处查获两份毕业证,另外三份毕业证下落不明。经核查,被查获的两个毕业证均为假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银行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书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单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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