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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某某公司法人代表。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某某公司法人代表。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春雨,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春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作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责人,伪造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印章与驻马店市双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责承建驻马店市双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风商用零部件精品园项目一期一号展厅工程,该项目由李某乙负责全面工作,王某系工地安全员。同年6月1日,刘某甲与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负责组织人员施工。后刘某甲将混泥土浇筑及搭架子工程又转包给无任何资质的高某某,高某某组织无证人员进行施工。同年7月14日12时10分许,正在施工的驻马店市双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零部件精品园项目一号展厅楼房三楼楼顶坍塌。致工人何某某、张某某死亡,杜某某、刘某甲等5人受伤。经鉴定,杜某某、刘某甲二人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7.14”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李某甲作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责人,使用伪造的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印章签订施工合同,非法承揽工程项目,任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管理现场,没有组建健全的项目部、配备齐全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并有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对李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作为河南信阳建筑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经理,伪造河南信阳建筑总公司印章与驻马店市双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由河南信阳建筑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责承建驻马店市双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风商用零部件精品园项目一期一号展厅工程,并指派李某乙(已判刑)负责全面工作,王某(已判刑)负责工地安全工作。同年6月1日,刘某甲(已判刑)与河南信阳建筑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负责组织人员施工。后刘某甲将混凝土浇筑及搭架子工程又转包给无资质的高某某(已判刑),高某某组织无证人员进行施工。同年7月14日12时10分许,在一号展厅楼房三楼楼顶浇铸混凝土接近完工时,楼顶西半部出现坍塌,带动整个楼顶坍塌,楼顶浇铸层一分为二,西侧部分塌落至一楼地面,东侧部分塌落在二楼,致正在施工工人何某某、张某某被埋,当场死亡;杜某某、刘某甲等5人受伤,经鉴定,刘某甲、杜某某二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杜某某构成八级、九级两项伤残。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7.14”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李某甲作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责人,使用伪造的河南省建筑总公司印章签订施工合同,非法承揽工程项目,任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管理现场,没有组建健全的项目部、配备齐全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河南信阳建筑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赔偿张某某、何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各66万元,赔偿张某丙经济损失1.8万元,赔偿何某乙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5500元。该公司与刘某甲、杜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刘某甲经济损失6.5万元,赔偿杜某某17.6万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家属代为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上述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2年,他成立河南信阳建筑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并任法人代表。2013年5月份,公司承建驻马店双龙汽贸公司东风商用零部件精品园项目一期一号展厅工程。李某乙负责工地的全面工作,王某是安全员,他将工程中的清工活转包给刘某甲,刘某甲是否有资质他不知道。他负责协调公司的所有事务,驻马店分公司没有独立承揽工程的资质,必须以信阳建筑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承揽工程。同年7月份,他们公司承建的驻马店双龙汽贸项目部的楼层出现坍塌,砸死2人,砸伤5人,李某乙给他电话中说了此事,他筹钱对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进行赔偿,后害怕被抓,再者为给工人筹钱发工资,就躲起来。

2、被害人陈述

(1)杜某某陈述:2013年7月14日中午,他和高某某在驻马店双龙汽贸有限公司汽车展厅工地干木工活,他在二层楼顶施工时,楼体垮塌,他被砸伤,后被送到医院。

(2)刘某甲陈述:2013年7月14日中午,他在驻马店双龙汽贸有限公司汽车展厅工地干活时,楼体坍塌,他被埋,后被救出送到医院。

(3)杜某某、张某某、何某乙陈述,均证明2013年7月14日中午,三人在驿城区中原路华骏车辆厂东大门对面驻马店双龙汽贸有限公司汽车展厅工地施工时,楼体坍塌,三人受伤,后被拉到医院。另证实公司均对他们进行了赔偿。

3、证人证言

(1)李某乙证言:他是信阳建筑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甲是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5月份,公司和驻马店双龙汽贸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他负责工地项目部的业务,成员有王某、张某乙、李某丙和周某乙,王某是安全员。后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又转包给刘某甲。同年7月14日中午,驻马店市双龙汽贸有限公司汽车展厅施工封顶时,承载混凝土的架子坍塌,两名工人被砸死亡,另有几名工人被砸伤,事故发生后,他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和王某、刘某甲等人在现场参与救援。另证明他没有从业上岗资格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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