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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长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长云,女,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参与利用邪教组织聚众淫乱于2003年4月1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长云,女,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参与利用邪教组织聚众淫乱于2003年4月1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3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新华,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长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长云及其辩护人汪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高长云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西段置地公园附近,将随身携带的三张“法轮功”宣传光盘发给路人并进行劝说,传播“法轮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高长云住处搜查出“法轮功”宣传光盘、写有“中国共产党亡”卡片、“法轮功”福字卡、“法轮功”传单(经文、诗)、“法轮功”护身符徽章等物品。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电子数据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长云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长云当庭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长云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长云长期练习“法轮功”,虽曾被多次打击处理仍不思悔改。2014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高长云携带三张“法轮功”宣传光盘外出宣传。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西段置地公园西,被告人高长云将光盘发给路人并进行劝说,传播“法轮功”。后民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与铜山大道交叉口附近将正在向路人传播“法轮功”宣传光盘的高长云当场抓获,并在高长云住处搜查出“法轮功”宣传光盘、写有“中国共产党亡”卡片、“法轮功”福字卡、“法轮功”传单(经文、诗)、“法轮功”护身符徽章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长云供述:她曾因破坏法律实施被多次处理。2014年8月15日16时30分许,她从家里拿三张宣传“法轮功”的光盘骑电动车到街上宣传信仰“法轮功”的好处。在驻马店市去胡庙的路口碰见以前一起修炼“法轮功”的胡某某,二人行至一路口,她向路边一高个男子说“碰见都是缘分,给你神韵光盘看看,明白真相就得救,三退保平安,迫害‘法轮功’的人都被关起来了,都不会有好下场,你要是入党团队了,就从心里退了,能保平安”,那男子接光盘后她们就往东走,后将另两张光碟分别给二名六十多岁男子。

2、证人证言

(1)胡某某证言:2014年8月15日16时许,她骑电动车行至胡庙路口时碰见高长云,二人一起往东走时被公安机关带走。

(2)王某某证言:他是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民警。2014年8月15日16时许,他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铜山大道与练江路交叉口东南角接电话时,一妇女向他宣传“法轮功”并给他一张光盘。他向单位领导汇报并跟踪该女。期间,该女分别向两名男子发放光盘,后他和增援民警将该女抓获。

(3)李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高长云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西段置地公园西附近给他一张“法轮功”宣传光盘,并称要变天,劝他“三退”、传播“法轮功”。

(4)国某某证言,证明他和高长云系夫妻关系,高长云曾因练“法轮功”被处理过,案发前一直练“法轮功”。

(5)安某某证言、开某某证言,证明她们和高长云系邻居,知道高长云曾因练“法轮功”被处理过。

3、搜查笔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在高长云家中进行搜查情况。

4、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高长云向他人发放光碟的事实。

5、物证照片,证明从被告人高长云家搜查到“法轮功”制品的照片。

6、鉴定意见,证明高长云向路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光盘内容为宣传“法轮功”影像视频,系“法轮功”反宣光盘。

7、书证

(1)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在高长云处扣押“法轮功”书籍、宣传页、收音机等物品情况。

(2)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高长云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3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取保候审。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长云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长云曾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后又利用已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邪教组织,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长云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予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对高长云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高长云曾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行政处罚,不思悔改,继续进行邪教活动,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属犯罪情节轻微,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长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法轮功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艳梅

审判员  耿梅红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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