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卞占杰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占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 被告人张世克,男,汉族,生于1977年。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占杰、张世克犯盗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占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

被告人张世克,男,汉族,生于1977年。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占杰、张世克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占杰、张世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世克、卞占杰去到禹州市画圣路翠园宾馆门前,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豫K-DR639黑色本田CITY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将车内一枚玉佩、一枚黄色戒指、三百多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5816元。被盗玉佩、黄金戒指已追退被害人。

2014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世克、卞占杰去到禹州市书院前街西段,将被害人白某停放在此处的豫K-AU029黑色大众迈腾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将车内的一部黑色NIKOND7100单反相机及一千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7599元。被盗相机已追退被害人。

2014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世克、卞占杰去到禹州市泰山庙街世纪阳光幼儿园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K-75300黑色雪弗兰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将车内的一个黄色手包、一个望远镜及三百元现金盗走,被盗望远镜已追退被害人。

2014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世克去到禹州市颍川办事处东关村10组东关街路南,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豫K-L9282白色现代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将车内的一块手表盗走。被盗手表已追退被害人。

2014年6月13日晚,被告人张世克、卞占杰去到禹州市中央豪庭小区,将被害人王某甲的黑色本田轿车车窗玻璃砸烂,盗窃车内八盒大苏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20元。

2014年6月13日晚,被告人张世克、卞占杰去到禹州市中央豪庭小区,将被害人杨某某的白色雪弗兰轿车车窗玻璃砸烂,因车内无物品可盗两人离开现场。

2014年6月13日晚,被告人张世克、卞占杰去到禹州市荣升小区,将被害人方某的白色奥迪轿车车窗玻璃砸烂,因车内无物品可盗两人离开现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占杰、张世克采用秘密的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世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卞占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张世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是放风,当时不知道盗窃的有戒指,到公安机关后才知道,自己是和卞占杰经预谋后去的,卞占杰直接盗窃的,自己没有砸玻璃、翻东西,是从犯,且盗窃的赃物大部分都追退了,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世克、卞占杰去到禹州市画圣路翠园宾馆门前将受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豫K-DR639黑色本田CITY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将车内一枚玉佩、一枚黄色戒指、三百多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5816元。被盗黄金戒指已追退受害人。

2014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世克、卞占杰去到禹州市书院前街西段,将受害人白某停放在此处的豫K-AU029黑色大众迈腾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将车内的一部黑色NIKOND7100单反相机及一千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7599元。被盗相机已追退受害人。

2014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世克、卞占杰去到禹州市泰山庙街世纪阳光幼儿园门前,将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K-75300黑色雪弗兰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将车内的一个黄色手包、一个望远镜及三百元现金盗走。

2014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卞占杰去到禹州市颍川办事处东关村10组东关街路南,将受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豫K-L9282白色现代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将车内的一块手表及现金900元盗走。被盗手表已追退受害人。

2014年6月13日晚,被告人张世克、卞占杰去到禹州市中央豪庭小区,将被害人王某甲的黑色本田轿车车窗玻璃砸烂,盗窃车内八盒大苏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20元。

2014年6月13日晚,被告人张世克、卞占杰去到禹州市中央豪庭小区,将被害人杨某某的白色雪弗兰轿车车窗玻璃砸烂,因车内无物品可盗两人离开现场。

2014年6月13日晚,被告人张世克、卞占杰去到禹州市荣升小区,将被害人方某的白色奥迪轿车车窗玻璃砸烂,因车内无物品可盗两人离开现场。

另查明:二被告人盗窃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卞占杰、张世克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被告人卞占杰供述、张世克供述、受害人王某陈述、白某陈述、杨某陈述、王某某陈述、杨某某陈述、方某陈述、王某甲陈述、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技术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上述证据已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占杰、张世克为吸食毒品、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三、五、六、七起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世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世克关于自己是从犯的辩称,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退还受害人,可酌情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卞占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止。)

二、被告人张世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郝建锋

代理审判员  郭淑丹

人民陪审员  李娜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鸣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