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再终字第4号
原审被告人王玉叶、凌士泊、王博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商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2014)商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第1页第2行“刑事判决书”,现更正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5页倒数第5行,“王博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更正为“王博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4)商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