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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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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晏XX、梅XX、卢XX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4)潢刑初字第073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71年出生,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户籍所在地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5月24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晏XX,男,1981年出生,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因涉嫌

(2014)潢刑初字第073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71年出生,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户籍所在地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5月24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晏XX,男,1981年出生,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5月1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XX(绰号“天胡”),男,1972年出生,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5月24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3)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晏XX、梅XX、卢XX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被告人梅XX涉嫌重大诈骗犯罪,被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逮捕,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8日将被告人梅XX涉嫌赌博罪一案移交济源市公安局,由该局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黄XX、晏XX、卢XX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会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晏XX、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3日夜至2013年5月15日夜21时许,被告人黄XX、晏XX、梅XX经预谋后,在潢川县弋阳办事处银都小区黄XX家以“斗干宝”的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卢XX向参赌人员收取打底钱并抽头余利一万余元人民币。2013年5月15日21时许,潢川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黄XX家查扣赌资15万余元人民币,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许XX、王XX、邓XX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现场勘查笔录、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黄XX、晏XX、卢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犯罪中,被告人黄XX、晏XX是主犯,被告人卢XX是从犯。

被告人黄XX、晏XX、卢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夜至2013年5月15日夜21时许,被告人黄XX、晏XX、梅XX预谋后,在潢川县弋阳办事处银都小区黄XX家以“斗干宝”的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卢XX向参赌人员收取打底钱并抽头余利一万余元人民币。2013年5月15日21时许,潢川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黄XX家查扣赌资15万余元人民币,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证言:

(1)证人许XX证言:我今天(2013年5月16日)夜里9点半左右在弋阳广场对面的银都小区四楼的一住户家中斗“干宝”,我们是用一个塑料碗和两个硬币斗的,最低的是一百一下,多了不限,一宝大概有两三千块钱。参与的除了我之外当时在场的还有二十多个人,我都叫不上名字。抽底是三百抽十块,五百抽二十块。我是一个叫李X的男的带去的。

(2)证人王XX证言:我今天(2013年5月16日)夜里在银都小区四楼的一个住户斗干宝,有男有女,除我之外还有二十多个人。我出了三宝,输了三百块。我是跟一个外号叫老八的男的带去的,和老八聊天时知道那里有人斗干宝。

(3)证人邓XX证言:我们在银都小区斗干宝,参与的有二十多个人,我去了有一个小时左右,出了五宝,输了八百块钱。

(4)证人郜XX的证言:我晚上在黄XX家斗干宝,参赌的大约有二十多人。我斗了五六把。

(5)证人谈XX证言:2013年5月15日下午,我和邓XX到潢川赶礼。吃过饭,邓XX让我和他一起到一家楼上赌“干宝”,那人家里有二、三十个人围在一起赌“干宝”

(6)证人孟XX证言:2013年5月15日下午6点多,我到黄XX家送礼,他搬家。晚上,我和另外十多个人在黄XX家吃饭,吃过饭夜里8点多,这些人在黄XX家斗“干宝”。我也斗了,有十多分钟,我身上的400多元钱都输完了。

(7)证人卢X乙的证言:2013年5月15日夜晚8点左右,我到黄XX家去斗“干宝”。黄XX家客厅有一张桌子,桌子周围有20多人在斗“干宝”。所有参赌人员最少赌100元,最多赌钱不封顶。每次斗“干宝”,抽头的这个人按比例抽打底钱,100元至400元抽10元钱;500元至900元,抽20元底钱;1000元抽40元钱。我不知道赌场是谁经营的。斗“干宝”是赌博的一种方式。

(8)证人刘XX的证言:2013年5月15日夜里8点多,晏XX说银都小区黄XX家斗干宝,我去了,一宝里外有几万元人民币。我们赌到夜里十点左右。

(9)证人陈XX的证言:2013年5月15日20时30分左右,我到黄XX家喊我妻子李XX回家,她在黄XX家厨房打扫卫生。大约21时左右,黄XX家的朋友开始围在一块斗干宝,有二十多人参赌。

(10)证人郑XX的证言:我们在南城“银都小区”黄XX家赌博,黄XX没有参与,我没有参与赌博。

(11)证人卢X丙的证言:2013年5月15日21时许,我到银都小区黄XX家。他家里很多人围在一起用两个硬币和一个塑料碗在斗“干子宝”。最小下一百,最大下一千,最高峰时一宝有五千元左右。

(12)证人李X乙的证言:2013年5月15日夜里10点多,我在银都小区四楼一住户家中斗“干宝”,一宝桌面上有两三千块钱。参与斗牌的有二十多个人。有一个30多岁的男子专门负责抽底,一百到三百赢了抽十块,五百以上的赢了抽二十块。

(13)证人卢X丁的证言:2013年5月15日21时许,我在银都小区建亮家里玩,他家有很多人围在一起用两个硬币和一个塑料碗斗“干子宝”,50块钱一下,最大不封顶。赌博场所、工具都是建亮提供的。

(14)证人曾XX的证言:2013年5月15日夜里8点多,黄XX家里有几十个人在玩“干宝”,有二、三十个人下注,最小下一百,每次里外有几千块。

(15)证人陈XX的证言:黄XX是我叔,那天他搬家,我去送礼。我吃过饭在他家看电视,陆续有人到他家赌博,一两枚硬币猜正反面斗“干宝”,至少五百、一千的下,一次几万元。

(16)证人谢XX的证言:我到黄XX家赶礼。吃过饭大约21时左右开始斗“干宝”,用两枚硬币在桌子上转,用碗盖着猜硬币的正反面,斗有一个小时左右派出所人来了。

2、相关书证

(1)潢川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收缴赌资情况。

(2)被告人黄XX、晏XX、卢XX的到案经过在卷,证实2013年5月15日,三被告人在潢川县弋阳办事处银都小区黄XX家被公安机关抓获。

(3)被告人黄XX、晏XX、卢XX户籍证明在卷,证实三被告人出生情况。

3、同案人梅XX供述:2013年5月13日开始,那几天我没事,黄XX打电话给我说他家有赌“干子宝”的,让我过去玩,我就去了。一般是三百、五百一下不等,多的时候有下一千的,三百打十元底,五百打二十元底,一千元打五十元,每宝有五、六千块。

4、被告人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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