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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明记、白宗建、袁春凤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00004号 原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明记,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00004号

原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明记,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庄全,河南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宗建,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春凤,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芳,河南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明记、白宗建、袁春凤贩卖毒品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00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明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白宗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袁春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明记、袁春风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白宗建以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东学、陈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袁明记、白宗建、袁春风及辩护人李庄全、赵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4)台刑初字0018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海宇

代理审判员  曹明昌

代理审判员  文 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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