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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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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连、李玉梅、金华平妨害公务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10月9日生。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10月2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现押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10月9日生。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10月2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现押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5年12月10日生。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10月2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现押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玉静,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0年6月26日生。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10月2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晓杰,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晓磊、程玉静、赵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上午9时许,许昌县蒋李集镇下寨村党员选举会议在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院内南楼二楼会议室内举行,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金某某等多人进入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院内,企图强行闯入下寨村党员选举会议室内扰乱选举,被负责维护会场秩序的许昌县公安局蒋李集派出所民警訾某某和张某某等人阻拦并制止,后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金某某对民警訾某某进行撕拽殴打,将其按倒在地近1个小时不能动弹,并拉扯民警訾某某的衣服,将其胸口、肚子和屁股暴露于外,严重阻碍了民警訾某某依法执行公务。后许昌县公安局增援民警赶到后,才强行将杨某某等人拉开,并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民警訾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没有前科,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缓刑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希望被告人能够吸取教训,今后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上午9时许,许昌县蒋李集镇下寨村党员选举会议在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院内南楼二楼会议室内举行,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金某某等多人进入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院内,企图强行闯入下寨村党员选举会议室内扰乱选举,被负责维护会场秩序的许昌县公安局蒋李集派出所民警訾某某和张某某等人阻拦并制止,后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金某某对民警訾某某进行撕拽殴打,将其按倒在地近1个小时不能动弹,并拉扯民警訾某某的衣服,将其胸口、肚子和屁股暴露于外,严重阻碍了民警訾某某依法执行公务。后许昌县公安局增援民警赶到后,才强行将杨某某等人拉开,并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民警訾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另查:被害人訾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许昌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照片两张,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

4、许昌县蒋李集镇党委证明,证明蒋李集镇下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属党内会议,根据规定不允许非党人员参加。

5、许昌县蒋李集镇下寨村党支部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均不是许昌县蒋李集镇下寨村的党员。

6、许昌县公安局蒋李集派出所证明,证明2014年10月29日上午9点30分左右,蒋李集镇下寨村村民冲击镇政府支部选举会场,訾某某使用的警用催泪器,根据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7、人民警察证,证明訾某某系警察身份。

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因暴力妨害公务被当场抓获。

9、许昌县公安局蒋李集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无违法犯罪行为。

10、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许县)伤鉴(活检)字(2014)7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訾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1、辨认笔录,证明訾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进行辨认及刘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进行辨认的事实。

12、许昌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光盘,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昨天上午是我们下寨村选举新一届村支书的选举会,在蒋李集镇政府楼上举行,我去是因为要向领导反映一下关于我们移民村移民时候产生的一些生活问题,先把问题解决了再选举,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我知道村干部金某某是党员,也会去开选举会,我和金某某因为我家计划生育的事情发生过矛盾。当我去到蒋李集政府的时候,选举会还没有开始,我见我们下寨村的党员都上了镇政府楼,蒋李集派出所的民警也站在镇政府楼前维持会场秩序。我看见金某某也上了政府楼,我就也往政府楼里走,当时我侄女金某某跟着我,我嫂子李某某也过来了。在我们周围还有很多群众,这些群众说村里有很多问题,这次要趁着选举去问问啥时候解决。我和我们村的群众就要进会场,这时候民警就对我们说不准进。我就往楼上上(选举会场在政府楼二楼),那个民警就用胳膊拦住我们不让我们上,群众就硬闯,那个民警就拿出了一个喷雾剂之类的东西向我们喷了一次,那个喷雾剂就喷在我脸上了,当时感觉眼睛睁不开,我听见周围的群众都乱了起来,我就抓住那个民警腰的皮带躺到地上,那个民警也被我拽倒在地上。期间我用脚朝那个民警身上踢。过了一段时间,120救护车来了,我才松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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