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开富,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2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开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封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原审被告人杜开富均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刘某甲,讯问上诉人杜开富,听取其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4年6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杜开富无故将被害人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家的玻璃砸破,刘某甲得到消息后,从刘某乙家拿了一根钢管去追赶杜开富。在该村东地去往杜开富家粮食收购点的土路上,刘某甲、杜开富两人相遇,二人各持工具发生打斗。在打斗中,杜开富用斧头将刘某甲头部等处砍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头部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杜开富户籍证明载明:杜开富,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 2、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李)行罚决字(2013)36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3年11月15日因收售粮食发生纠纷,杜开富在封丘县李庄乡后辛庄村将刘某乙的妻子李某某嘴部、头部打伤,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 3、物证斧头证实被告人杜开富的作案工具系斧头。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载明现场位于封丘县李庄乡后辛庄村一土路上。 5、封丘县公安局李庄派出所提取证明和扣押证明载明:2014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草丛中发现一根二公分粗,一米长的钢管,上面带有血迹;2014年6月29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杜开富收粮食点东屋门后发现用塑料袋装着带有血迹的无把斧头。 6、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封)公(法)鉴(损伤)字(2014)4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甲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7、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实2014年7月28日公安机关从封丘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将杜开富带回公安机关。 8、医疗费票据、封丘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新乡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证实,刘某甲受伤后住院共花费医疗费60846.58元。 9、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23时30分左右,其看到杜开富砸其家的玻璃,就让妻子李某某给其父亲刘某甲打电话,刘某甲来到时杜开富已经离开了,刘某甲就去找杜开富,其就去找堂弟到收粮食点陪其母亲,又去找叔叔刘某丙和其一块去找刘某甲。24时左右,其与刘某丙在一条小路上遇见刘某甲,刘某甲浑身是血,用手捂着头,说是被杜开富用长把斧砍伤的,当时见刘某甲手里拿了个五、六十公分长,直径五公分的棍,之后和刘某丙将其父亲送到医院了。 10、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24时左右,刘某乙到其家说杜开富砸他家玻璃了,刘某甲去找杜开富了。其两人就去找刘某甲,走到其家东边朝北的小路上遇到刘某甲,当时刘某甲全身是血,捂着头,之后其和刘某乙开车将刘某甲送到医院。 11、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其丈夫杜开富23点多从家出来说去砍树枝,24时左右,听见杜开富叫门,开门后看见杜开富在收粮点西屋门口躺着,身上受伤,是怎么受伤的其不知道。 1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23点多,其在回家的路上遇到刘某甲,刘某甲说杜开富又砸他家的玻璃了,去追杜开富。当时刘某甲是走着的,只看见刘某甲一个人,没有见其他人。 1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23时左右,听见有人砸其家北屋后墙的玻璃,其丈夫刘某乙起床后通过二楼的玻璃看见是杜开富在砸玻璃,其打电话告诉了刘某甲,刘某甲一人去追杜开富,刘某乙去叫本家亲戚了,没有和刘某甲一块去追。 1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23点多,刘某乙叫门,其丈夫刘某戊开门后和刘某乙一块出去了。次日上午9点多刘某戊回家后说刘某甲被人打了,头上受伤,已经送医院了。 15、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得知杜开富砸儿子刘某乙家玻璃后,自己拿了一根钢管向杜开富家收麦子的站点追,在路上其告诉王某甲说杜开富又砸其家玻璃了,其去追杜开富。王某甲走后,杜开富骑着一辆电动车到其跟前停下,抡起木把铁斧头砍其头部,在杜开富砍的时候木把折了斧头掉在地上,其捡起地上的斧头向空中乱划了几下,感觉斧头划着杜开富了。 16、被告人杜开富对其砍伤被害人刘某甲的事实予以供认,辩称案发当天天气预报有雨,其从家带一把斧头砍树枝压油布盖麦子,在去其家收粮食点的路上被刘某甲和刘某乙截住,刘某甲在前面砍,刘某乙在后面捅,其为了活命拿个斧头往前挥了一下。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封丘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杜开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938.2元。 上诉人刘某甲上诉称,原判量刑轻,赔偿少,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得到支持。 上诉人杜开富上诉称,被害人刘某甲与儿子刘某乙共同对其实施伤害,其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相同。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杜开富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刘某丙、王某甲、李某某等人证实被害人刘某甲一人去追赶杜开富,刘某甲与杜开富打斗时刘某乙不在现场;杜开富与刘某甲相遇后打斗,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其砍伤刘某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由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刘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故上诉人杜开富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上诉人刘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封丘县人民法院依据杜开富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判处的刑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刘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