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刑初字第00058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争光,男,1981年7月7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争光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莉、张延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争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争光于2014年12月8日15时许,驾驶“宗申牌”无牌照摩托车到孟州市河阳办事处梁村被害人倪某某经营“三兄弟”锁厂,进入锁厂东侧一间办公室内,用窗台上的钢筋棍将东边抽屉上的锁鼻撬掉,盗走现金10000余元。被告人焦争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争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焦争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焦争光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争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焦争光的供述;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争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焦争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争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彦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