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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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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生、董勇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孟刑初字第00047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生,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人董勇,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生、董勇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5)孟刑初字第00047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生,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人董勇,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生、董勇抢夺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张延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生、董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生、董勇于2014年10月17日晚21时许,驾驶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尾随被害人毕某某行驶至孟州市第一高级中学门前,将毕某某挂在电动车左手把上的挎包强行夺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和一部白色“VIVOX510t”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740元。被告人董勇因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夺犯罪事实。被告人董生、董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生、董勇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生、董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董生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董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董生、董勇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生、董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生、董勇的供述;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证人花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购买手机发票、孟州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谅解书;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赃物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生、董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生、董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勇因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抢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二、被告人董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彦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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