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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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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孟刑初字第00059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和某某,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5)孟刑初字第00059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和某某,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莉、刘一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和某某于2014年8月5日10时许,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本村一队十字路口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拽,被告人和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推翻在地,到其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和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和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和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和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和某甲、和某乙、和某丙、和某丁、和某戊、和某戌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收到条、谅解书;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和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彦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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