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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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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东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再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决书判 (2013)镇刑初字第388号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女,1955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景华路与佛光路交叉口。 委托代理人赵素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决书判

(2013)镇刑初字第388号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女,1955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景华路与佛光路交叉口。

委托代理人赵素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男,1948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镇平县石佛寺镇西街75号。1997年4月18日因本案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5月19日被收监服刑,199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家。

辩护人张兴梅,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控诉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1997年4月18日作出(1997)镇刑初字第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其赔偿梁某某损失共计2285.48元。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8日作出(1997)南刑终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建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2010年7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刑监字第016号再审决定,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南刑再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1997)南刑终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1997)镇刑初字第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魏某某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豫法刑再申字第21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2013年8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豫法刑提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梁某某的门牙被魏某某打掉且构成轻伤的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刑再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刑终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镇平县人民法院(1997)镇刑初字第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素平、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兴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诉称:被告人魏某某曾因梁某某对其作不利证言而怀恨在心。1997年2月20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魏某某公然闯入自诉人家中,将自诉人屋门砸坏,砸毁家中的骨灰桶等物,并把自诉人摁倒在地殴打,致自诉人身上多处受伤、牙齿打掉两颗。在自诉人向派出所报案途中,魏又纠合其家人将自诉人殴打一顿。自诉人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要求依法追究魏某某故意伤害罪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赔偿自诉人的医疗费用及毁损财物共计1万元。

为证实自己的请求,自诉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关于魏某某故意伤害致梁某某轻伤的证据材料。

(一)自诉人梁某某的陈述

1、1997年3月1日本院调查梁某某笔录。内容:农历正月十四,我在门口坐着玩。9点左右,魏某某来,我随后跟回走到院里,听见屋里有砸东西的声音。我还没到家,魏某某就从屋里出来,二话不说就对我谩骂,还用砖头丢过来砸我,我扭头往外跑,被他赶上採住我头发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后来他又用一个玉石疙瘩往我头上、脸上打,把我牙打掉两个,我头上也被打了几个包,以后发生的事我不知道。等我醒来去派出所报案,途中魏某某和他妻子、儿子、儿媳又上来打我,被在场人劝开。我们在院里打架时,有门口的侯某某、陆某某、田某某,还有裴某某都见了。他砸坏我的东西有岫玉、芙蓉红、黑墨玉、汉白玉骨灰桶各一个、香炉一个、财神一个、茶瓶一个。

2、1997年3月17日本院对梁某某的调查笔录。内容:魏某某是我婆家哥,我前夫魏某乙是老二。去年因魏某某与老三魏某甲为房子纠纷和恐龙蛋的事,人家来调查,我如实说了,魏某某不愿意,这次打我就是为这事。2月20日上午九点左右,我在对面坐着,魏某某过来到我们院里,门上侯某某爱人改娃说,“嫂子,他上你们院里了”,我说,“去他去”。后想想不对,我也进去了。走到院里,听见屋里有砸货的声音,快走到门口,他出来,手里掂个半截砖。我看事不好,就往外跑。到院当中石头堆跟,魏某某撵上我骂道,“x你姐,你‘科子’嘴长,你跟人家说我贩恐龙蛋了,房子是你说里,打死你个‘科子’”。用耳光扇、拳头打,抓住我脖子给我按地下,扇耳光后,又顺手拿个半圆形的玉石疙瘩往我脑后、头顶打。后我哭着噘着出来,他可往东走到钻石工具厂门口。我还未走到他家门口,他儿媳、儿、闺女、他媳妇都出来按住打我,后被人拉开。事后才知道是裴某某拉开的。魏某甲知道了,给我领到石佛寺卫生院看看,每天下午去输液,忘记输了几天。魏某某进院里时侯某某媳妇和王某壬见了,到院里打我时不知有谁见了,反正院里没一个人。事情发生后,我到派出所说了。

3、1997年7月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梁某某笔录。内容:我们这个院子按与林场的协议是魏某某的,大概是1993年魏某某欠银行贷款,让魏某乙代他还了,魏某某说这块地算魏某乙的,两人还签有协议。走廊往东除两间石棉瓦房外都是魏某某的,他在外边没放东西,里头放东西否不知道。他没拿大门钥匙,不常来,来了就找事,还砸过两回大门锁。不过他进这院我们也认可。那天九点左右,我和王某壬在门口坐,王某壬给我说,“你们老大(指魏某某)进去了,你门锁没有”。我看他进到我的住室,然后我进来,走到院当中听见屋里响,我走到弯处他从屋里出来,接着就开口骂,我快步往外跑,没跑掉,被他抓住按到地上打,他随手拿个石头往我头上打,给我牙打掉,嘴唇上有伤,头上有几个血包。后他起来跑了,我爬起来院里已经没人了,我出门他已经到桥上坐人家车子跑了。我哭着走着往派出所去。王某壬看到以上情况,别人就不注意,那天逢集。我还没走到他门口,他儿、儿媳、女儿、他媳妇及他在门口站,又上来採住我头发打,将我手、胳膊打的全是青疙瘩,赶集的裴某某还有个人给拉开。魏某甲去报的案,马某某来照的相。我过去没安过假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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