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50号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4年6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封丘县公安局治安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转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伟,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封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万某某借王某某11万元现金,并将自己名下的奥迪Q3汽车抵押给王某某,并约定2013年年底还清,直至2014年3月25日万某某并未将此款返还,王某某将万某某起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即万某某将其奥迪Q3轿车以2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王某某,并提供手续过户给王某某,王某某将除去借款的17万元差额付给万某某。2014年4月21日万某某需要用钱就让王某某先给其7万元,2014年4月24日又向王某某要了2万元。过了两天之后王某某用万某某给其的机动车行驶证去过户,发现该车系分期付款不能过户,且该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伪造的。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已将9万元退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万某某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封丘县人民法院移交材料证实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借款纠纷于2014年4月21日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 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被告人万某某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事实。 收到条证实被害人王某某收到被告人万某某退还赃款9万元,并表示不再追究万某某的法律责任。 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万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系万某某母亲,其将万某某拿王某某的9万元钱退给王某某,奥迪Q3轿车在赵某某处。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万某某从2013年10月份到2014年1月份共借其138000元现金,并将其奥迪Q3轿车的车辆登记证书予以抵押,后陈某某去封丘县公安局交警队查询发现该车辆登记证书是假的。2013年12月份万某某还其1万元钱把假的车辆登记证书拿走。 8、证人时某某的证言证实,万某某和王某某因欠款纠纷起诉到封丘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万某某将其名下一辆奥迪Q3轿车以28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剩余的17万元差额款补给万某某。后其与王某某到新乡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该车辆登记证书是假的。 9、证人李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万某某向其借5万元钱还给王某某,万某某将抵押在王某某处奥迪Q3轿车开走。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4日左右万 一借张某乙5万元钱,后二人协商由张某乙将万某某的奥迪车赎出作价卖给张某乙。2014年5月21日其向银行交了218000元的汽车分期余付款及滞纳金将奥迪车赎出,5月23日将奥迪轿车过户到其名下。后万某某将车开走去维修。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万某某 拿着张某乙的身份证向其借款13万元,万某某称欠别人钱怕 车被开走就将车放其处。后万某某的母亲还给刘某某3万元,刘某某将车和欠条都还给万某某母亲。 1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称,2013年12月份,万某某欠其 11万元钱并给其打了欠条,并用其名下的奥迪Q3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作为抵押。后因万某某没有偿还其欠款将万某某起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经封丘县人民法院调解,万某某将其名下的奥迪Q3轿车以28万元价格出让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剩下的17万元差额款项付给万某某。4月21日其给万某某7万元,4月24日给万某某两万元。后拿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去车管所过户发现奥迪车是分期付款不能过户,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伪造的。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其于2013年5月份 分期购买了奥迪Q3汽车,2013年6月份,其为办信用卡找人办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其欠王某某钱,二人有经济纠纷,其给王某某打了个11万元的欠条把抵押在王某某处的奥迪车开走。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其将奥迪车作价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剩下的17万元给万某某。王某某给其9万元后便不再支付余款,其未将车过户给王某某。2014年5月份,其因欠张某乙的钱,让张某乙把汽车余款付清后将车过户给了张某乙。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封丘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上诉人万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万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调解协议达成后王某某给付万某某9万元便不再支付剩余款项,并在第二天将奥迪车开走,故被害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上诉人万某某在案发后全部退赃并将11万元欠款全部偿还被害人,取得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上诉人万某某分期付款购买奥迪Q3汽车一辆。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万某某借被害人王某某11万元现金,并将其名下的奥迪Q3汽车及车辆行驶证和假的车辆登记证书交付给王某某。后双方因借款发生纠纷,王某某向封丘县法院申请将该奥迪汽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万某某起诉到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封丘县法院民事调解书载明:一、万某某自愿将其所有的奥迪Q3汽车以2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王某某,以抵消其欠王某某的11万元债务;二、王某某当庭将该车的差额款项17万元给付万某某;三、2014年4月25日前万某某将该车过户给王某某,过户费由王某某承担。王某某当庭给付万某某现金7万元,4月24日给付万某某现金2万元,4月22日王某某即在法院协助下将该车开走。王某某到新乡市车管所查询后得知该汽车登记证书系伪造。万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最后一次支付汽车分期付款贷款后,便不再支付,因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该车被银行扣押。后万某某让张某乙将该车尾款付清,并将该车过户给张某乙。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已将收取的9万元退还给王某某,并已偿还王某某欠款11万元,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且本案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万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万某某提供虚假的车辆登记证书给王某某并隐瞒该车系分期付款购买的事实,在王某某给付万某某9万元汽车差额款项后未协助其办理汽车过户手续,并停止支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将该车扣押,并让张某乙将该车尾款付清后将该车过户给张某乙,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万某某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一审法院已予以认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