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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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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墨涵、马某、马某甲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马刑初字第00107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墨涵,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3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马刑初字第00107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墨涵,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3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4月23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4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国,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6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6月23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立,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未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墨涵、马某、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刘喆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7日,被告人马某与焦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走开。后来焦某某和朋友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墨涵说了此事,2013年4月11日白天,马某和张某某相互逞能,电话相约叫人在焦作市大杨树街斗殴,马某纠集被告人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帮忙打架,三人到市里后未联系上张某某。2013年4月11日晚19时许,马某和焦某某电话相约在焦煤集团冯营矿门前“说事”,王墨涵积极准备,和张某某在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马冯营村张某某家中各拿了一把水果刀,后到焦作市修武县西夏庄村王墨涵姥姥家,王墨涵拿了一把水果刀给焦某某,后三人来到焦煤集团冯营矿门前,由焦某某电话约马某来冯营矿门前,马某纠集马某甲、马某乙(另案处理)、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去冯营矿门前“说事”,双方在冯营矿门前焦辉路西往庞冯营村去的路口处碰面后,马某乙、马某与王墨涵发生口角后,马某乙、马某、马某甲等人先殴打王墨涵,继而双方互殴,打斗过程中,王墨涵从身上拿出水果刀将马某、马某甲捅伤,马某用钢管砸打王墨涵头部。经鉴定:马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马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墨涵、马某组织并持械参加聚众斗殴,被告人马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墨涵、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墨涵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意见。辩护人认为王墨涵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参加者。王墨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意见。辩护人认为马某系初次犯罪,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7日,被告人马某与焦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走开。后来焦某某和朋友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墨涵说了此事,2013年4月11日白天,马某和张某某相互逞能,电话相约叫人在焦作市大杨树街斗殴,马某纠集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帮忙打架,三人到市里后未联系上张某某。2013年4月11日晚19时许,马某和焦某某电话相约在焦煤集团冯营矿门前“说事”,王墨涵积极准备,和张某某在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马冯营村张某某家中各拿了一把水果刀,又到焦作市修武县西夏庄村王墨涵姥姥家,王墨涵拿了一把水果刀给焦某某。后三人来到焦煤集团冯营矿门前,由焦某某电话约马某来冯营矿门前,马某纠集马某甲、马某乙(另案处理)、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去冯营矿门前“说事”,双方在冯营矿门前焦辉路西往庞冯营村去的路口处碰面后,马某乙、马某与王墨涵发生口角后,马某乙、马某、马某甲等人先殴打王墨涵,继而双方互殴,打斗过程中,王墨涵从身上拿出水果刀将马某、马某甲捅伤,马某用钢管砸打王墨涵头部。经鉴定:马某身体多部位锐器创,创口长度累计超过15cm

,损伤程度为轻伤。马某甲的左胸部及右大腿被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王墨涵的供述,证实王墨涵的朋友焦某某、张某某与马某因郁某产生矛盾,案发当天的白天,没有去大杨树打架,到了晚上,马某又给张某某、焦某某打电话约在冯营矿门口,其三人商量把这事解决了,对方肯定有不少人,打起来的话,先把马某弄翻,其他人害怕后就不敢动手了。王墨涵给焦某某一把水果刀,与张某某各持一把水果刀,三人前往约定地点,见面后,马某一方多人先动手打王墨涵,王墨涵从身上拿出水果刀乱砍乱捅,马某等人被王墨涵用刀捅伤了,焦某某胸口处被王墨涵用刀误伤。马某用钢管把王墨涵头打流血。

2、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实马某与焦某某、张某某、王墨涵因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4月11日白天,马某和张某某电话相约叫人在焦作市大杨树街斗殴,马某纠集马某甲、张某甲帮忙打架,三人到市里后未联系上张某某。2013年4月11日21时许,马某纠集马某甲、张某甲等人去冯营矿门口说事,在马村区安阳城乡焦辉路庞冯营村口附近,马某乙先扇了王墨涵脸一巴掌,王墨涵还手,马某也上前打王墨涵,在互殴中王墨涵拿出刀照马某身上乱捅,马某甲也上前打,马某记不清从马某甲手上夺的还是从马某甲摩托车上拿的钢管打了王墨涵头上、身上两下,之后马某就感觉意识不清了。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11日白天,马某和张某某电话相约叫人在焦作市大杨树街斗殴,马某纠集马某甲、张某甲帮忙打架,三人到市里后未联系上张某某。2013年4月11日晚上约八时许,马某让马某甲一起到冯营矿和张某某说事。到焦辉路西往庞冯营村的路口时,碰见对方的人,马某乙上去就跺了王墨涵一脚,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马某、马某乙、马某甲与对方的三个人就打到一起,拳打脚踢的相互殴打,打的过程中王墨涵掏出一把刀去捅马某,马某甲就赶紧上去拉他们,这时焦某某也掂了一把刀过来了,马某甲把他拉到一边,又去拉马某,这时张某丙随即也掂个刀上来了,马某甲把他们又拉开了。后马某受伤,浑身是血,往北走回来时手里拿了根钢管。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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