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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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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 辩护人马洪伟、赵乐伟,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法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

辩护人马洪伟、赵乐伟,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许县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1月份,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许县尚民初字第82、83、84号民事判决书,共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偿还冯某某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王某某均提出上诉。2012年3月2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三个上诉案件分别作出(2012)许民一终字第24号、第26号、第25号三份民事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三份终审判决送达被告人王某某,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所有的57.0803%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8万元)股份转让给其妻子徐某某,其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2年9月28日由许昌县人民法院移送许昌县公安局。

2、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应偿还冯某某借款250万元及利息。

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许昌县分公司证明、许昌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证明民事判决书已送达王某某。

4、执行申请书、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明冯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

5、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许昌县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清单,证明将王某某价值11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及让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院内四层楼房予以查封的事实。

6、许昌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出具的中止对外委托说明,证明在对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楼房进行评估时,电话通知王某某,王某某不接听,现场门岗值班人员也拒绝让评估人员进院,致使评估无法进行,故中止对外委托。

7、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两份、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将其拥有的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的股份57.08%转让给徐某某的事实。

8、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的房产和及其设备价值人民币6986600元。

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是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我老婆徐某某是我公司的合伙人,现在的注册资本是1008万元人民币,目前我占新意达彩印公司的股份10%左右,徐某某占公司剩余的90%左右的股份,2012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我们公司的股权变更过,变更前我占51%左右。变更股权的目的是促使我两个小孩好好干,鼓励他们经营好厂子,家庭成员对我不放心,怕我在外边乱花钱,所以把公司股权转移给我老婆徐某某。因为我为芦某某和冯某某的借款合同当了担保人,后来债权人冯某某起诉我了,结果我败诉了。因为我没有还钱还被许昌县人民法院拘留过两次。我在2012年4月15日收到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12年4月16日我变更的公司股权。因为我没有还人家钱,2013年2月1日我因拒不执行判决被逮捕了。后来我爱人徐某某同债权人达成了协议愿意还钱,我于2013年3月28日被释放取保了,期间我换了电话号码没有告知公安机关,公安局分别通知过我三次,我都没去,取保候审期间我更换了手机号码,去过襄县、临颍、郑州,我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这些情况。

10、证人冯某某证言:2011年芦某某借我了250万元钱,王某某是担保人,后来按照约定芦某某应该还我钱的时候芦某某却跑了,我也联系不上她,我就起诉了担保人王某某。2011年11月份在许昌县人民法院我起诉王某某,许昌县人民法院判了我胜诉,并要求十日内王某某赔偿我250万。2012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维持了原判要求王某某赔偿我250万。王某某现在大概还了有108万左右,至今也没有把钱全给我。

11、证人徐某某证言:许昌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是我和我丈夫王某某共有的,我不清楚股权是怎么分配的,这都是王某某一手办的,我记不起来公司的股权有没有变更过了。王某某从来没有跟我说过他给别人当担保人的事情,我也没见过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我是我丈夫王某某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我不知道我丈夫王某某在哪里,前几天和他联系上了也转告他公安局找他,王某某说要要账就回来。王某某取保候审出来之后就去河北邯郸、秦皇岛等地要账了。没有把这些情况向公安局报告,公安局总共传讯了王某某三次,其中一次是我儿子王某某转告我的,我也转告给王某某了。

12、证人马某某证言:我叫马某某,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于2011年底的时候给王某某代理过一起保证合同纠纷,当时我是王某某的代理律师,后来经过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王某某败诉,王某某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概是2012年4月15日以后王某某给我送来的判决书,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我不了解王某某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事情。

13、证人卢某某证言:王某某是我的公公,我在我家的新意达彩印厂工作。这个邮政快递是我签收的,具体哪天签收的我想不起来了,我当时没看,不知道快递的内容是什么,我把邮件放在收发室我爷那里了,当时没有告诉其他人。

14、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和冯某某是朋友,2011年冯某某在许昌县人民法院起诉了王某某并要求王某某赔偿250万元钱,许昌县法院判决冯某某胜诉了。后来冯某某委托我全权处理这个官司及负责问王某某要钱。后来王某某在2012年夏天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还我了35000元,这之后没过几个月王某某又还了我50000元。2013年3月份的时候,王某某因被公安局逮捕了,2013年3月份的时候王某某被取保候审时还了我50万元并和我打了协议,内容大概是三个月之内还剩下的钱及利息,范某某还给王某某担保还钱。后来王某某又不还我钱,我也找不到王某某,我就找范某某要钱。我问范某某要了几十次才要回来50万(具体找范某某要钱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我也记不清了,大概就是几十次,但我能记住范某某还我了三、四次钱全部加起来是50万,范某某还我钱时我俩没打条)。直到2013年10月份范某某给我打了最后一笔钱后,我再也找不到王某某和范某某了。王某某也没按照他的取保的协议三个月之内还我钱。王某某现在一共还了我1085000元钱,2013年3月份我是最后一次见到王某某,去他家找王某某也没找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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