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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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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亮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许昌县某某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许昌县某某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虚假报告财产分别于2012年7月19日、2012年8月3日、2013年1月10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3年1月2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于2013年2月1日经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3月28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执行取保候审规定,于2014年1月6日被许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于2014年1月15日经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洪伟、赵乐伟,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科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马洪伟、赵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许县尚民初字第82、83、84号民事判决书,共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偿还冯某甲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王某甲均提出上诉。2012年3月2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三个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送达被告人王某甲,次日被告人王某甲将其所有的57.0803%许昌县某某彩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8万)股份转让给其妻子徐某甲,其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将其股份转让给其妻子,不是外人,而公司是家庭开办的,现在不是我没有能力偿还,我公司现在处于破产阶段,我愿意对公司进行拍卖,偿还该笔债务,现在法院还没有拍卖,就没有办法偿还。我不是故意转移财产、转移股份。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人所处置财产的行为不会产生判决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法院查封的是王某甲的存款、房产和机器设备,而不是王某甲个人的股权,王某甲将其股权转让给其妻子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撤销,因此不存在执行困难的问题。故被告人王某甲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许县尚民初字第82、83、84号民事判决书,共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偿还冯某甲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王某甲均提出上诉。2012年3月2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三个上诉案件分别作出(2012)许民一终字第24号、第26号、第25号三份民事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三份终审判决送达被告人王某甲,次日被告人王某甲将其所有的57.0803%许昌县某某彩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8万元)股份转让给其妻子徐某甲,其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2年9月28日由许昌县人民法院移送许昌县公安局。

2、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应偿还冯某甲借款250万元及利息。

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许昌县分公司证明、许昌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证明民事判决书已送达王某甲。

4、执行申请书、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明冯某甲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

5、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许昌县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清单,证明将王某甲价值11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及让许昌县某某彩印有限公司院内四层楼房予以查封的事实。

6、许昌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出具的中止对外委托说明,证明在对许昌县某某彩印有限公司楼房进行评估时,电话通知王某甲,王某甲不接听,现场门岗值班人员也拒绝让评估人员进院,致使评估无法进行,故中止对外委托。

7、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两份、许昌县某某彩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将其拥有的许昌县某某彩印有限公司的股份57.08%转让给徐某甲的事实。

8、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许昌县某某彩印有限公司的房产和及其设备价值人民币6986600元。

9、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我是许昌县某某彩印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我老婆徐某甲是我公司的合伙人,现在的注册资本是1008万元人民币,目前我占某某彩印公司的股份10%左右,徐某甲占公司剩余的90%左右的股份,2012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我们公司的股权变更过,变更前我占51%左右。变更股权的目的是促使我两个小孩好好干,鼓励他们经营好厂子,家庭成员对我不放心,怕我在外边乱花钱,所以把公司股权转移给我老婆徐某甲。因为我为芦某某和冯某甲的借款合同当了担保人,后来债权人冯某甲起诉我了,结果我败诉了。因为我没有还钱还被许昌县人民法院拘留过两次。我在2012年4月15日收到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12年4月16日我变更的公司股权。因为我没有还人家钱,2013年2月1日我因拒不执行判决被逮捕了。后来我爱人徐某甲同债权人达成了协议愿意还钱,我于2013年3月28日被释放取保了,期间我换了电话号码没有告知公安机关,公安局分别通知过我三次,我都没去,取保候审期间我更换了手机号码,去过襄县、临颍、郑州,我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这些情况。

10、证人冯某甲证言:2011年芦某某借我了250万元钱,王某甲是担保人,后来按照约定芦某某应该还我钱的时候芦某某却跑了,我也联系不上她,我就起诉了担保人王某甲。2011年11月份在许昌县人民法院我起诉王某甲,许昌县人民法院判了我胜诉,并要求十日内王某甲赔偿我250万。2012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维持了原判要求王某甲赔偿我250万。王某甲现在大概还了有108万左右,至今也没有把钱全给我。

11、证人徐某甲证言:许昌某某彩印有限公司是我和我丈夫王某甲共有的,我不清楚股权是怎么分配的,这都是王某甲一手办的,我记不起来公司的股权有没有变更过了。王某甲从来没有跟我说过他给别人当担保人的事情,我也没见过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我是我丈夫王某甲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我不知道我丈夫王某甲在哪里,前几天和他联系上了也转告他公安局找他,王某甲说要要账就回来。王某甲取保候审出来之后就去河北邯郸、秦皇岛等地要账了。没有把这些情况向公安局报告,公安局总共传讯了王某甲三次,其中一次是我儿子王远方转告我的,我也转告给王某甲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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