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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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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德放火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男,1967年8月28日生。 诉讼代理人罗文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农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男,1967年8月28日生。

诉讼代理人罗文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文盲。因涉嫌放火,2014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科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跃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刘玉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罗文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为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朱某甲有矛盾,2014年4月5日零时许,王某甲酒后带着装满汽油的雪碧瓶子,驾车来到朱某甲位于许昌县文兴路林润人和苑的家中,将雪碧瓶中的汽油点燃后扔在朱某甲屋内,然后驾车逃跑。大火造成朱某甲胳膊大腿被烧伤,家中房门和鞋架被烧坏,天花板被熏黑。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744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请依法惩处。

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要求被告人王某甲赔偿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71402元。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比较妥当。被告人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被害人对本案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以前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因为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朱某甲在2011年发生过矛盾,2014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从加油站购买了50元汽油,到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将汽油装在雪碧瓶子里,驾驶蓝色面包车来到朱某甲位于许昌县文兴路林润人和苑的家中,将雪碧瓶中的汽油点燃后扔在朱某甲屋内,然后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林润人和苑小区门卫赵某甲撞开及大门撞坏。大火造成朱某甲胳膊大腿被烧伤,家中房门和鞋架被烧坏,天花板被熏黑,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744元,被害人赵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1、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到许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住院35天,花医疗费20072.25元。

3、被告人王某甲已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医疗费30000元。

4、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赵某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赔偿许昌市林润人和苑物业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元,得到了被害人赵某甲、许昌市林润人和苑物业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4月4日晚上8点多钟,我在家喝酒后想起来和朱某甲在2011年有点矛盾,就想拿着汽油去吓吓他,汽油是我当天在加油站以50元钱购买的。然后我将汽油装在一个大雪碧瓶内,开着我的蓝色面包车来到朱某甲家的小区,我把车停在小区院子里,拿着汽油瓶子来到朱某甲家门前,将门拍开,朱某甲和他老婆王某乙在家中,我进到客厅里,和朱某甲说了几句话,朱某甲说他要报警,就回卧室了,我就拿着打火机,将雪碧瓶子打开,将里边的汽油点着,扔在了朱某甲客厅内的门口处,我就顺着楼梯下楼,我准备开车逃跑时,小区看大门的老头把小区的大铁门锁住了,那个老头还站在我车前面拦我,我就将这个老头撞在一边,又将小区的大铁门撞开,然后开车回家了。

2、被害人朱某甲陈述:2014年4月5日凌晨0时许,我和我老婆在卧室内睡觉,听见外面有人踢我们家的门,我问是谁。那人说是某甲。我开门时我老婆就去喊我儿子,王某甲进到我家客厅,我见他拿了个绿色大的雪碧瓶子放在胸口处,瓶子里面装的很满。我就问王某甲这么晚了干什么。他说你烧住那小孩的事你怎么弄的。我说这么晚了你来闹事哩,你不走我就报警。随后我就到卧室拿手机,我拿到手机返回客厅后见客厅内已经着火了,王某甲所拿的雪碧瓶在地板上面燃烧着,雪碧瓶里面的液体也在地板砖上面燃烧着,王某甲已经跑了,我一看着火了就慌着把那雪碧瓶捡起就往外面楼道口处扔出去,随后我的身上也着起了火,我就跑到阳台上把身上的火扑灭,趴在窗户处喊我们小区的保安把大门关住,小区保安就跑过去关大门。后来119和110也去了,我被送到了医院。

3、被害人朱某乙陈述:2014年4月5日凌晨0时许,我和我老婆李某乙在卧室内睡觉时我们听见像是有人在踢我家的防盗铁门,随后我听见母亲喊我快起床,我感觉情况不对劲就立即起床到客厅里,我到客厅后见我家防盗门开着客厅内在着火还有很大的汽油味我父亲在扑火,我见我父亲身上也着了火随后我和我母亲立即扑火,我父亲跑到我家阳台往外面喊随后我和我母亲及我家对面的邻居把火扑灭了,火被扑灭后我见我父亲身上多处被烧伤,我就立即报警和打120,后来我父亲被送到了医院。

4、被害人赵某甲陈述:2014年4月5日凌晨0时许的时候,我在林润人和苑小区门岗值班时有一辆深蓝色面包车从外面驶入了小区院内,开始我以为是我们小区的住户就到车跟前看看,当时我见开车的是一个男子他不是我们小区的人我就问那人:“你找谁啊”那男的说:“我找某甲呢”,我知道我们小区有个男的叫某甲我没有管那么多就回门岗上了,大约过了有4、5分钟的时候我听见小区楼上有人喊:“快关住大门”我就立即跑到大门口把大门关上,我刚把大门关上,开始进到小区的那辆深蓝色面包车就开着往大门口来,我当时就拦住大门口不让那辆车出去,但是那辆车就往我身上和双腿上撞试图把大门撞开,我也记不清这辆车撞了我几下我怕出意外就躲到了一边,那辆车见我躲了就加大油门把大门撞开跑了。

5、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4年4月5日凌晨,我和我丈夫朱某甲正在家中睡觉,听见外面有跺门的声音,我丈夫和我就起床走到门口问是谁,听见外面回了一句:“我是某甲。”朱某甲就开了门,因为我家和王某甲有些矛盾,我怕他来闹事,朱某甲把门打开后我就去喊我儿子朱某乙,这时候我听见我丈夫朱某甲在客厅说准备报警,过了十几秒钟后又听见朱某甲叫到:“某甲放火了。”然后我就出来,看见客厅门口的地上都着火了,朱某甲胳膊上和腿上也都着火了,王某甲不知道去哪儿了,朱某甲蹦着跳着把胳膊上和腿上的火扑灭了,朱某甲跑到阳台上喊门卫关门,我儿子朱某乙和儿媳李某乙也起来了,朱某乙和朱某甲用水把火扑灭了,我的邻居也起来帮忙把火扑灭了,这时候119的和派出所的人才过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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