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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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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喜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女,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女,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8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无证驾驶豫PXXXXX小型轿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755KM+700M(许昌县将官池镇闫堂村)处时(东幅)逆向(由北向南)行驶,与王某甲疲劳驾驶的豫SXXXXX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正面碰撞,致豫PXXXXX轿车乘车人徐某乙当场死亡,豫PXXXXX轿车乘车人徐某丙、豫SXXXXX轿车乘车人胡某某、冷某某受伤。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高速执勤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徐某甲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无证驾驶豫PXXXXX小型轿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755KM+700M(许昌县将官池镇闫堂村)处时(东幅)逆向(由北向南)行驶,与王某甲疲劳驾驶的豫SXXXXX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正面碰撞,致豫PXXXXX轿车乘车人徐某乙当场死亡,豫PXXXXX轿车乘车人徐某丙、驾驶人徐某甲受轻伤,豫SXXXXX轿车乘车人冷某某、驾驶人王某甲受轻伤,豫SXXXXX轿车乘车人胡某某受重伤。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高速执勤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徐某甲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经调解,被告人徐某甲分期赔偿被害人徐某乙家属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分期赔偿被害人徐某丙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交函,证明徐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立案,并于2014年9月1日移交许昌县公安局处理。

3、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第一执勤大队豫K公交认字(2013)第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徐某甲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乙、胡某某、冷某某、徐某丙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4、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徐某甲、王某甲、徐某丙、胡某某、冷某某住院治疗的情况。

5、被告人徐某甲供述:2013年12月28日下午我们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转永登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时,与我们同行的另一辆车的人徐某戊给我电话联系,我得知我已走过永登高速路口了(京港澳高速往鄢陵方向路口),徐某戊让我向前一直行驶从许昌下高速,副驾驶位置上的徐某乙让我掉头,我没有向前行驶,我就掉头后向南逆向行驶去永登高速公路的入口,我在从中央护栏起第二个车道行驶,车速是四五十码,大约走了一百多米,我前方行驶过来一辆黑色轿车,我就向右打方向躲避黑色轿车后,这时一辆白色轿车在靠中央隔离带车道迎面行驶了过来,我车没有躲避成功,两车的左前部位就撞上了。事故发生后,我被卡到车里了,我们三个人挤到一块儿,徐某丙在徐某乙身个趴着,我让徐某乙打电话,徐某乙没吭声。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车上有5人不同程度受伤。

6、证人王某甲证言:2013年12月28日16时30分左右,我驾驶豫SXXXXX号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胡某某在副驾驶位置乘坐,冷某某在后排座位。我们在漯河服务区加完油后,我开着车继续向北行驶,一路上我与他俩人间断地聊着天,我在哪个车道行驶及车速是多少记不清楚了,与我车相撞的车我也没看见,事故是怎么发生的我不记得了。

7、证人徐某丙证言:2013年12月28日上午,徐某己的老婆,徐某乙、我去上蔡县给徐某庚的儿子商量结婚的事,下午从上蔡出发,在西平县上京港澳高速公路直到发生交通事故。车上共三个人,女司机,徐某乙和我,徐某乙在副驾驶位置上乘坐。当时我已睡着,具体怎么发生的事故我不知道。事故发生后我醒来发现我被卡到了车里,后来120人员将我从车里拉了出来后,我看到徐某乙在副驾驶位置上朝前趴着,我们车那个女司机在驾驶位置上卡着。我们车上徐某乙可能死亡,女司机和我受伤了。

8、证人冷某某证言:2013年12月28日下午我们从信阳沪陕高速公路新区站上的高速公路,绕到京港澳高速公路,从漯河服务区加油后继续向北行驶,车上共三个人,驾驶员王某甲,胡某某和我,胡某某在副驾驶位置上乘坐。当时我已睡着,具体怎么发生的事故我不知道,事故发生后我醒来发现我被卡到了车里,后来你们和消防人员将我从车里救了出来。

9、证人胡某某证言:当时我在副驾驶位置上坐着,我只感觉到车猛地一震,等我醒来时就在医院了,至于我们的车辆是怎么相撞的,事故是怎么回事我真的不清楚。我们是从信阳上高速公路去郑州。驾驶员是王某甲,我在副驾驶位置坐,冷某某在后排坐,事故发生后我的脾脏摘除了。

10、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3)病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徐某乙系生前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11、许昌红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红司(2014)临鉴字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徐某甲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12、许昌红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红司(2014)临鉴字2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甲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13、许昌红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红司(2014)临鉴字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徐某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14、许昌红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红司(2014)临鉴字0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胡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15、许昌红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红司(2014)临鉴字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冷某某左上唇贯穿伤,牙齿脱落二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1/3以上),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16、河南万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豫万信(2014)鉴字第123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证明豫PXXXXX号车辆的损失价格为48281元。

17、河南万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豫万信(2014)鉴字第122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证明豫SXXXXX号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8673元。

18、河南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许诚信(2014)鉴字第GA005号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证明豫PXXXXX江淮牌小型轿车制动系统机械部件符合《汽车盘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GB/T1843-2001》规定。

19、河南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许诚信(2014)鉴字第GA004号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证明豫SXXXXX中华牌小型轿车制动系统机械部件符合《汽车盘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GB/T1843-2001》规定。

20、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4)毒鉴字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徐某甲每100ml血液含乙醇0mg。

21、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4)毒鉴字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王某甲每100ml血液含乙醇0mg。

2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徐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3、尸体处理通知书、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证明被害人徐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24、扶沟县公安局曹里派出所证明,证明徐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

25、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徐某甲对被害人徐某乙家属、徐某丙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徐某乙家属、徐某丙的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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