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女,汉族。系被害人卢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乙,男,汉族。系被害人卢某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李浩,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10月28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玲,女,汉族。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甲、杨某某、郭某某、卢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甲、杨某某、郭某某、卢某乙及诉讼代理人李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豫SWXXX小型轿车沿潩水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许昌县三中家属院门口处时,与行人卢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卢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崔某某驾车逃逸。经许昌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请依法惩处。 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867336.7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辩解是,被告人崔某某具有逃逸情形,不属于理赔范围,且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豫SWXXX小型轿车沿潩水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许昌县三中家属院门口处时,与行人卢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卢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崔某某驾车逃逸。经许昌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1、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崔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交强险赔偿范围外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崔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崔某某表示谅解。 2、肇事车辆豫KSWXXX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强制保险。 3、被害人卢某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 4、被害人卢某某经医院抢救花医疗费72087.0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4年9月17日20时许,我驾驶豫KSW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潩水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到许昌县三中家属院门口处,我听见“碰”的一声响,见前挡风玻璃上凹陷了一块,当时我以为是谁给我砸的,就停顿了一下,但没有下车又继续往前行驶。后我将车停到潩水河东边河堤上,我害怕是撞到人了,就去新区派出所问看是像是撞住人了还是被砸的。派出所对我说要是事故的话就会通知我的。我就把我的电话留到派出所我就走了。随后我又到事故科,事故科的民警说是事故,人受伤已经送达医院了,让我明天过来说明情况。当天晚上我在我的车上睡了一晚上,第二天一早我把车开到尚集镇南边的修理厂修车了。事后我到医院给受害人交了3000元钱,受害人家属要让我跟着他们一起去我家,我就坐他们的车和受害人家属一起朝我家走,当走到周店村东边时,车上有人说开快点,我感觉害怕,就朝车门靠了靠,车门不知道怎么打开了,我就掉下车了。我以前说是秦某某驾驶的豫KSWXXX号小型轿车是因为我当时害怕,我胡说的。 2、证人郭某某证言:卢某某当天晚上在家吃晚饭到将官池乡政府办事,办完事回家走到县三中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我赶到现场,后有十分钟120车赶到现场,我随车一起去了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卢某某在医院抢救了十五天,到10月2日晚上因抢救无效死亡。 3、证人吕某某证言:豫KSWXXX轿车是2014年9月18日上午7时开到我店内的,崔某某把车开过来光说让修玻璃,我就只换了玻璃。我刚换完玻璃,事故科的人就在我店内等着了,之后就把豫KSXXXX轿车扣押走了。 4、证人秦某某证言:2014年9月17日我全天都在厂里上班,下午6点30分下班和张某某一起到了网吧上网,上到晚上23时。 5、证人张某某证言内容与证人秦某某证言内容一致。 6、证人胡某某证言:2014年9月18日有人打电话急救,说在周店村有一个人躺在地上,像是车祸。我们接到电话后就出车去了现场,到现场后已经有民警在场了。我们把躺在地上的男子抬上车后就走了。后来我们知道他叫崔某某。 7、证人王某甲证实2014年9月18日晚上接收了一个叫崔某某的病人。 8、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崔某某具有驾驶资格。 9、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 10、许昌县交警大队许县公交认字(2014)第23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崔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无责任。 11、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许县)鉴(尸检)字(2014)08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卢某某生前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12、许昌县公安局陈曹派出所证明,证明崔某某无违法违纪行为。 13、许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9月17日20时30分,接110指令,在潩水路县三中家属院门口有一辆轿车撞住一个行人,肇事车逃逸。当班民警马华军、李良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未见肇事车辆。对现场勘查完毕后,大约23时左右,一个人到事故科值班室窗外,说是肇事司机的朋友,来问一下潩水路县三中家属院门口发生事故的情况,后就离开了事故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