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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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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4)沁刑初字第00312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别名郭曾用、绰号肉丸),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沁刑初字第00312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别名郭曾用、绰号“肉丸”),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胜,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9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0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甲(别名老外),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共羁押10天),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1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4月1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共羁押56天)。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丙,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共羁押37天)。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共羁押37天)。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乙,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共羁押31天)。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庞某甲,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共羁押31天)。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乙,男,1973年6月4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庞某乙,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未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崔某某、张某甲、朱某甲、张某乙、朱某丙、杨某某、郭某乙、庞某甲、朱某乙、张某丙、庞某乙、王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贾明、牛全哲、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文胜、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朱某甲、张某乙、朱某丙、杨某某、郭某乙、庞某甲、朱某乙、张某丙、庞某乙、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至10月,庞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沁阳市开设赌场,该赌场分工明确,被告人庞某乙、王某某、张某乙等人为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郭某甲、朱某丙、郭某乙、朱某甲、庞某甲在赌场外为赌场站岗放哨,放哨人员配有对讲机。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等人在赌场内负责给参赌人员拿烟、拿水,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负责在赌场内“抽聚”,被告人朱某乙驾驶自有的车牌号为豫HXXXXX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张某丙驾驶自有的车牌号为豫Hxxxxx号五菱荣光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郭某甲、崔某某、张某甲、朱某甲、张某乙、朱某丙、杨某某、郭某乙、庞某甲、朱某乙、张某丙、庞某乙、王某某均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丙、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分别于2014年3月7日、6月17日、8月1日、8月14日,被告人朱某乙、庞某乙于2014年6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1、被告人郭某甲于2014年7月11日被抓获,并于同日羁押至合肥市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同年7月19日移交沁阳市公安局。

2、被告人朱某甲于2014年7月25日被抓获并羁押至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3、涉案工具车牌号为豫HXXXXX号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为豫Hxxxxx号五菱荣光面包车均在案发后已售出,至今下落不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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