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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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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步磊磊,代理检察员李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某派出所北边某某商店,以让被害人刘某某帮其偿还信用卡欠款给其好处费,还款日过后再让被害人用POS机将钱刷出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现金16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和陈述,证人冯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给被害人留的字条以及银行卡,被害人为被告人还款的银行交易凭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的信用卡信息,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母亲自愿替被告人退还赃款的申请,发还清单,领条,视频资料,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董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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