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玉叶,女,1970年6月1日出生。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叶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华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份,被告人王玉叶在淇滨区鹤翔西区东门外开办了鹤壁市开发区祥源商行,经营湖北海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音保健品。2010年夏天,王玉叶因资金周转需用钱,向顾客王某壬借高利贷,后被王某壬追要欠款和利息。2012年1月份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玉叶虚构进货、海音公司扩大生产、更新设备等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常某某等43名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王玉叶非法集资14728600元。除少量集资款用于经营外,部分用于归还王某壬,部分款项下落不明。致使14602960元无法归还受害群众。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玉叶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窦某甲、孙某乙、赵某、刘某某、常某某、崔某、纪某某、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原某某、窦某乙、尤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陈某甲、郭某甲、李某乙、陈某乙、黄某某、王某戊、王某己、张某某、李某丙、王某庚、李某丁、杨某甲、王某辛、杨某乙、朱某某、马某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窦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孙某甲、聂某某、王某、张某、王某某、孙某乙、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书证借据、收据、存款单、银行入账通知书、销售出库单、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玉叶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玉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8年5月,被告人王玉叶在鹤壁市淇滨区鹤翔西区东门附近经营鹤壁市开发区祥源商行,经营湖北海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音保健品。2010年夏天,王玉叶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顾客王某壬借高利贷,高利贷到期后被王某壬追要欠款和利息。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王玉叶虚构祥源商行进货、湖北海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扩大生产、更新设备需要资金等事实,以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常某某等43名群众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王玉叶非法集资共计14728600元。被告人王玉叶将集资款125640元用于偿还集资群众本金利息,将部分集资款支付给王某壬,其余集资款去向不明。致使14602960元集资款无法归还,给参与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玉叶的供述:2008年5月我在淇滨区鹤翔西区开了一家祥源商行,专营海音保健品。2010年我向顾客王某壬借钱,每月4毛的利息,王某壬把利息扣下。第二个月王某壬向我要利息,我没有钱,王某壬就说在借给我钱,还上个月的利息。就这样我后来就还不起了,我就向熟人、亲戚、店里的顾客借钱,我担心他们不给我,我就说是海音公司扩大生产、产品升级、我要备货等理由,答应给他们三四分的利息,骗他们把钱借给我。我借过王某丁、王某甲、窦某甲、孙某丙、孙某乙、赵某、刘某某、常某某、崔某、纪某某、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原某某等人的钱。我共借了一千四五百万。我叫王某丙、崔某、孙某乙、王某乙、纪某某、陈某甲、郭某乙帮我借过钱。我没有文化从来不记账,我给他们打借条。这些钱一少部分用于店里日常开销,一部分还群众利息,一部分还王某壬借款了。我光想着还王某壬钱了,借的这些熟人、顾客、亲戚的钱我没有想过咋还。 2、被害人王某丁陈述:2012年元月份王玉叶、王某丙向我借钱,王玉叶借我4684000元,说给我2分的利息,从来没有给过我。王某丙借我3186400元,后来他说把钱都给王玉叶了。他们俩都是开海音店的,我们是一个村的,从小就认识,他们都是说向海音公司备货用,到2013年12月就不接我电话了。 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我从2008年10月开办海音保健品专卖店,从王玉叶处进货。2011年8月,王海叶说海音总公司扩大生产需要用钱,让我从群众处找钱,约定利息不等。借款3个月月息2分,半年3分或4分,还有月息1角的存款,到现在王玉叶欠我500万元,都是我借群众的。不知道王玉叶把钱给了谁了,我找王玉叶要钱找不到她。 4、被害人常某某陈述:我家在鹤翔西区住,常从王玉叶海音店门口过,慢慢和她就熟悉了。2013年4月,王玉叶找到我说海音公司要升级,她急需用钱进货,向我借了17万元,每月给我3分的利息。到2013年9月,她的海音店被人锁了,人也找不到了,我才意识到被骗了。 5、被害人王某甲、孙某乙、赵某、刘某某、崔某、纪某某、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原某某、窦某乙、尤某某、陈某甲、郭某甲、李某乙、陈某乙、黄某某、王某戊、王某己、张某某、李某丙、王某庚、李某丁、杨某甲、王某辛、杨某乙、朱某某、马某某、李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玉叶分别向他们借款的时间、金额、理由等事实。 6、证人窦某某(王玉叶丈夫)证言:王玉叶在鹤翔西区东门开了一家店,专营海音保健品,2013年10月店门被人锁了,王玉叶说她借了别人一千四五百万元钱还不上了。她自己借了一部分,王某丙帮她借了一部分,给别人出的高利息。她说借过王某壬的高利贷。 7、证人高某某(湖北省海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证言:鹤壁市推销海音公司产品的有王玉叶、王某丙等人,王玉叶每年经销的产品不是很多,公司没有对经销商说过公司扩建需要资金的事,也没有让经销商储备大量产品,2013年10月就联系不上她了。 8、证人张某某(湖北省海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证言。证明内容与高某某证言内容一致。 9、证人孙某乙(祥源商行员工)证言:王玉叶平时不在店里,店里平均每月有3万元的营业额,店里开支七八千元。 10、证人聂某某、孙某甲证言。证实王玉叶向王某壬转过款。 11、被告人王玉叶向被害人出具的借据。证实王玉叶集资诈骗的金额。 12、王某丙出具的借据。证实王玉叶通过王某丙骗取群众集资款的金额。 13、王某壬向王玉叶出具的收据。证实王玉叶将诈骗的款项部分支付给王某壬的事实。 14、中国建设银行联网业务入账通知书、收款收据。证实王玉叶与湖北海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15、销售出库单。证实王玉叶与湖北海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货物往来情况。 16、湖北海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7、鹤壁市开发区祥源商行企业基本信息。 18、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王玉叶非法集资金额14728600元,已归还本金63240元,扣除已付利息及部分归还本金后非法集资额为14602960元。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