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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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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被告白某某,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被告某某,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及民事诉讼代理人白风美,女,1967年8月6日出生。系被告人白某某亲属。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林、代理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柏军营、白风美到庭参加诉讼。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主检法医师刘某甲担任本案鉴定人,漯河市召陵区人民医院王蓉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治医师到庭,及证人林某某、胡某某、汝俊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的丈夫林某甲因开关水管问题发生矛盾引起争吵,在位于召陵镇黄庄村雪城饭店对面二家的早餐店门前发生厮打,刘某某上前劝架时被白某某撕扯倒地后,白某某又朝刘某某身上跺了几脚。当天下午,已怀孕7周左右的刘某某外伤性难免流产。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诉称,被告人白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刘某某不完全性流产,造成轻伤。为维护合法权利,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633元,及住院2日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123元人民币。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辩称,本人是在林某甲先动手砸其店外餐桌后才与其发生吵骂厮打,刘某某上前伸手抓破了自己的额头,自己与刘某某无肢体接触,刘某某虚构伤情,是否流产与己无关。不认罪,不赔偿。其二辩护人均辩称白某某无罪,公诉人提供的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医鉴定有重大瑕疵,白某某主观上无伤害刘某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8日早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相邻商户林某甲因停车、断水等琐事发生矛盾,继而争吵、辱骂、厮打,林某甲之妻刘某某参与其中并动手抓破白某某脸面,撕扯中倒地,被白某某踢伤左下肢。当天下午,刘某某感到腹部不适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医院诊断为不完全流产,经药物治疗后离开医院,次日下午在该院做了清宫手术。刘某某住院2天。经法医鉴定为外力作用所致,系外伤性难免流产。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害人刘某某2014年6月21日陈述:大前天上午约九点来钟,俺正卖胡辣汤时水管停水了,俺的水管是从北边白某某店里接出来的,问白某某为啥给俺停水了?白某某跟俺吵开了,他上去撕扯着俺丈夫林某甲想打哩,我就上去劝。白某某老婆上来拉住我,白某某拽住我头发把我拉倒在地。我撕扯他的胳膊他松开手了,他照我身上肚子上踢几脚,我当时怀孕了,俺丈夫害怕他再打我,就上来劝,白某某照俺丈夫的左眼捶了一拳,后来被邻居劝开了。

林某甲证言(刘某某丈夫):俺家的水管是接水员接到白某某店里的水管上了,他店里有个阀门管着俺家的水管用水哩,没水了我就问白咋回事?白说他把水管关了,说因为我停车挡着他的店影响他生意了。我的车停在路西沿,离他的店还远着哩,不影响他生意。俺给他理论哩吵开了,他上来撕扯我,俺老婆看他打我上来劝,白某某老婆上来拉住俺老婆撕扯哩,白某某拽住俺老婆头发,把她拉倒在地,照她身上、肚子上跺了几脚。俺老婆怀孕了,我怕把她打坏了,我上去劝,白某某照我左眼捶了一拳,我跺他一脚,后被邻居劝开了。

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今天早上7点左右,林某甲到俺店里来说俺卖早点的桌子碍他做生意的事,他就推俺餐车,没推倒,他就用板凳砸餐车的门,把板凳和车子都弄坏了,之后他和他妻子又到我跟前,他妻子抓住我的前胸衣服抓我的脸,林某甲在我后边打我,我一直没还手,打了一会他们不打了,又推俺的餐车,这时候我报警了。我头上有伤,大拇指痛,后腰也痛,在场的人是几个吃饭的,我不认识。

林某乙证言(被告人之妻):2014年6月18日早7时许,林某甲开一辆面包车停在俺包子店门西面的路中间,当时影响生意,影响过路,白某某回屋把林某甲家的水管关掉了,林某甲从他店里出来就开始骂谁关他的水了,白某某让他把车开走,林某甲让白某某把水管开了,俩人对着吵。后来林某甲开车走了,我对白某某说车开走了,你把水管开开吧,和平把水管开了。但是刘某某还一直在那骂白某某,白某某也骂刘某某,俺大姐林某某刚好过来,还说白某某骂人不揭短,有事说事。这时林某甲又开车过来,把车停在包子铺前,问白某某水管开了没?白某某没吭声,我说开了,有啥好好说,别张嘴就骂。刚说了,林某甲下车就打白某某,刘某某也上前打白某某,我和林某某拉架,林某甲还打我一耳光,把我推倒在地。

证人韩某某证言:当天早上,我在黄庄雪城饭店面前卖水果,见对面两家吵架了,一卖包子的男子拉住一女的撕扯,后来那男的把那女的拉倒了,还用脚跺了几下,有人把他们拉开了,后来才知道,被打的女的是胡辣汤店的老板娘。

证人郭某某证言:那天我与黄庄一个人谈业务,出来走到一个胡辣汤店吃饭,正吃哩老板和北面老板生气了,还打起来了,女老板在地下,那卖包子的男子用脚朝老板娘肚子上跺了几脚,两个男老板相互打开了,后有人劝开了。

证人赵某某证言:当天早上他俩家生气我看见了,看见卖包子两口正跟小丽撕扯哩,白某某照小丽腰上跺了一脚,把小丽跺倒在地了,小丽抓白某某一下,俺上去把小丽搀屋里了。后来派出所的去了。听说是林某甲把他的面包车停在路边,白某某不让停,关他水了,就为这事。

证人郜某某证言:听见外边有人热火,后来听着像是打架,出来看见白某某正和林某甲老婆撕拽,就去劝架,劝开了,俩人又热火几句,又撕拽着打到一块了,林某甲过来了,我就回屋了。一星期前小丽说头晕吃不下饭,说她怀孕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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