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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二高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二高,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二高,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01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胡红卫,河南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二高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林、代理检察员李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二高及其辩护人胡红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6日凌晨3时,被告人黄二高酒后在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和受降路交叉口附近,搭乘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豫LT0413号起亚出租车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当出租车行驶到老窝镇古同村东头时,黄二高朝马某某脸上打一拳,让其拿钱,马某某拿了100元给黄二高,后黄二高用手勒着马某某的脖子朝马某某脸上打一拳让马某某下车,马某某下车后呼喊求救,黄二高驾驶出租车逃逸,后将出租车抛弃在老窝镇五七街南的麦田里,将车内的130元现金和1部价值1799元的三星牌9300型手机抢走。案发后,黄二高亲属退赔被害人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黄二高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二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辩护人胡红卫的辩护意见是“黄二高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二高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二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胡红卫所提对黄二高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二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张泉河

审判员  高欣欣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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