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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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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留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留成,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8月6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留成,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8月6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9月25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留成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林、代理检察员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留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王留成携带开锁工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于某珍家中,趁当天于某珍儿子结婚家中无人之际,盗走其家中黑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优派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09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4年1月16日中午,被告人王留成携带开锁工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李某磊家中,趁当天李某磊结婚家中无人之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黑色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猪肉5斤。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8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14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留成携带开锁工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何某家中,趁当天何某结婚家中无人之际,盗走其家中银灰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4、2014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留成携带开锁工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辛某磊家中,趁当天辛某磊结婚家中无人之际,盗走其家中银灰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银项链一条、翡翠吊坠一件、白色爱国者充电宝一个、白色电子相框一个、男式棉袄两件。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26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5、2014年4月25日中午,被告人王留成携带开锁工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盖某家中,趁当天盖某结婚家中无人之际,盗走其家中兖州特曲白酒一瓶、白色女士手表一块、恒源祥太空被两床、白色AOC电脑显示器一台、黄金转运珠一个、长城红酒一瓶、铜制酒架一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4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6、2014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留成携带开锁工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崔某飞家中,趁当天崔某飞结婚家中无人之际,盗走其家中现金人民币22800元、灰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钻戒一枚、黄金耳钉一副、天语W806手机一部、白色ALCATEL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53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7、2014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王留成携带开锁工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翟某军家中,趁当天翟某军女儿结婚家中无人之际,盗走其家中现金人民币6000元、双汇大肉块火腿肠15袋、帝豪烟一条、男士夹克外套一件、男士皮衣一件。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02.5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8、2014年5月4日中午,被告人王留成携带开锁工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刘某家中,趁当天刘某结婚家中无人之际,盗走其家中现金人民币30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副、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吊坠一个、白色玉佛吊坠一个、飞科牌剃须刀一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34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9、2014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王留成携带开锁工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涛家中,趁当天王某涛妹妹结婚家中无人之际,盗走其家中现金人民币3000元、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相机一台、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金锁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副、黑色双肩包一个、黄金酒两瓶。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073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10、2014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王留成携带开锁工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娄某奇家中,趁当天娄某奇结婚家中无人之际,盗走其家中索尼牌数码相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94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11、2014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王留成携带开锁工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谭某英家中,趁当天谭某英儿子结婚家中无人之际,盗走其家中黄金戒指一枚、白色京崎牌手机一部、黄金叶香烟一条、飞利浦剃须刀一个、玛瑙珠19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164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12、2014年05月18日中午,被告人王留成携带开锁工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杨某家中,趁当天杨某结婚家中无人之际,利用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盗走其家中茅台迎宾酒三瓶、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坠一副、黄金耳钉一副、黄金转运珠两个、银制转运珠一个、银耳环一副、耳坠一副、银色大耳环一个、黑色双肩包一个、假发一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2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留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公诉机关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资料、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年龄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留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留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留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海华

审 判 员  高欣欣

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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