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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伪造国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5)3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5)3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用其车牌号为豫AX3BXX黑色日产小型轿车抵押向河南某某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但因该车购买不足两个月,需提供郑州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具有还款能力。同日,被告人刘某委托他人伪造了户主为其本人的第0901091310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持该伪造证件到河南某某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办理借贷手续,后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某的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据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自述材料、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借款服务申请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到案经过、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擅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刘某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灵军

代理审判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林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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