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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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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亮、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红亮,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红亮,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红亮、某某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孙某某、被告人石红亮及其辩护人高好民、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石红亮、常某某在平顶山市高新酒店一房间内赌博时与被害人孙某某、司某某发生纠纷,石红亮、常某某等人对孙、司二人殴打后强行带至平顶山市润石实业有限公司渣场的简易房内拘禁。后陈某某赶到高新酒店寻找孙某某、司某某二人时也被石红亮等人殴打并拘禁至高新酒店一房间内。直至2014年8月1日15时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干警出警解救。后经法医鉴定司某某、孙某某的伤情程度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石红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拘禁的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石红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首先,被害人孙某某在赌博时作弊是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受害人过错明显;其次,本案没有证据证实石红亮参与殴打受害人;再次,受害人承认自己作弊后主动提出支付钱款作为赔偿。案发后,石红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很好,也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石红亮判处缓刑。

被告人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拘禁的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石红亮等人在平顶山市高新酒店一房间内赌博时,因怀疑被害人孙某某、司某某作弊,与2人发生纠纷,石红亮等人要求2被害人将作弊所得赌资交出,并将孙某某、司某某用皮带反捆双手后带离高新酒店,后交由被告人常某某等人看管。拘禁过程中,石红亮、常某某均对2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后2被害人的朋友陈某某与石红亮协商交付80000元现金将2被害人释放时,亦被扣押拘禁。2014年8月1日15时许,2被害人及陈某某被公安民警解救。经鉴定,2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查时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石红亮于2010年1月11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平公物鉴(伤检)字(2014)5601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查时属轻微伤。

3.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平公物鉴(伤检)字(2014)5601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司某某的损伤程度查时属轻微伤。

4.抓获经过:2014年8月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高新酒店一房间将涉嫌非法拘禁的被告人石红亮、常某某当场抓获。

5.证人张某甲证述称,2014年8月1日13时30分左右,我朋友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让准备钱,说他和两个朋友被人绑了,15时前把300万元送去,钱拿去就把他们三个给放了。我说一下子筹不到这么多钱。20分钟后,陈某某又打电话说先送去100万,我说一时筹不到这么多钱。14时许,陈某某又打电话说先送去8万元,钱送去了陈某某先出来找钱。我就给陈某某他朋友张某乙打电话,她说陈某某也给她打电话了。她说要报警,15时许,民警带人去把陈某某解救回来了。

陈某某被绑的原因我不知道,我问张某乙是咋回事,她说昨天晚上2点多,陈某某他朋友在高新酒店和别人打架了,原因她不知道,打架后张某乙和陈某某他朋友被别人绑走了,在路上张某乙被赶下车,又回高新酒店了,陈某某去酒店问咋回事,他上楼之后就没有下来,他也被绑了。

6.证人张某乙证述称,2014年7月31日23时左右,我、我对象陈某某、孙某某和司某某一起到高新酒店一个“推饼”的赌场。孙某某刚开始是“钓鱼”,之后坐到桌子上玩(就是当“门头”)。陈某某走后,我就躺在床上睡着了。大概到8月1日1时左右,我听到有人吵架就醒了,看到一群人正在殴打司某某和孙某某,我想给陈某某打电话,一个男子把我电话抢走了。这一群人刚开始用拳头和脚,后来用铁茶杯和赌场里的凳子往他们头上和身上砸,还用皮带抽打他们两个。打完之后他们用皮带把司某某和孙某某的手绑起来推上车拉走了。屋里的人都动手打司某某和孙某某了,我就知道其中一个人叫红亮,用手扇孙某某的脸,用脚跺孙某某。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殴打司某某和孙某某。他们把司某某和孙某某推上一辆车说往机厂拉,红亮让我上车,拉着也往机厂去;没走多远,又把我拉到了高新酒店,我和陈某某一起开着车走了。后来我们又回到高新酒店,陈某某进了高新酒店;我一直在车里等,但没等到。到了8月1日5时左右,我接到鸽子的电话说让我给红亮准备15万,钱拿过来就放人。9时30分左右陈某某打电话说下午3点前找不到15万的话就把手剁了,我就打110报警了。

7.证人石某某证述称,7月30日中午,石红亮(我的叔伯哥)给我打电话叫我在高新酒店给他开个房间,他和几个朋友想去打牌。我就给酒店吧台交代让他们把房间开出来。具体红亮喊了谁去打牌我也不知道。8月1日上午我到酒店才知道昨晚出事了,有人打牌出老千被抓住手了,牌场上的人把出老千的人带走了。下午五、六点的时候我我才知道石红亮他们因为关押出老千的人被公安局的人带走了。

8.证人陈某某证述称,2014年7月31日晚上11点多,孙某某说想去玩牌(赌博),我就带他们到高新酒店一房间。有四个门头在推饼赌博,周围好多人押注钓鱼。张某乙看了一会儿睡了,孙某某去赌博。开始时孙某某钓鱼,后来他坐庄。有人打电话找我有事,我就走了。12点左右,张某乙给我发信息说打架了,我就打张某乙的电话发现关机,又打司某某的电话发现也关机。我回高新酒店见到开牌场的人,问他咋回事,他说当牌的人出老千被拉走了。在我的要求下,他们把张某乙的手机给我,并把张某乙送回来了,然后我带张某乙去吃饭。我想着司某某是我老乡,我得去说说把司某某放出来。我自己到高新酒店见到开赌场的红亮,红亮指挥着把我的皮带、鞋带都抽了,把我的手机也收了,我的一块浪琴手表也被他们拿走了。我反抗,他们就朝我头上、身上用脚跺,然后又用皮带朝我背上、头上抽打。我不再反抗,他们就用皮带从背后捆住我的双手,把我的衣服掀起来包住头,三个人扭着我的胳膊把我弄到一辆大众车,让我头朝下趴着,我趴得难受抬了一下头,车上的人就打我。后来他们把我拉到一个大院子的板房里,我见孙某某在地上蹲着,浑身是血。他们让我也蹲地上,不许抬头,四五个人用皮带打我,让我承认孙某某出老千和我有关,我不承认他们就轮番打我。我没办法,就承认和孙某某出老千有关系。我背上有伤,脖子也疼,手腕上皮带捆的痕迹不太明显。红亮安排一个人让我写,说赌场是我们三个人安排的,孙某某出老千和我有关系,我们赢了三万元钱,并自愿赔偿十万元钱。又逼着我写了一张十万元的借条,捺上指印,我口袋里的2000元钱也被他们抢走了(后来又还给我700元),然后四五个人轮流看着我。我和司某某、孙某某每人一个房间被关着,孙某某趁看管的人不注意偷跑了,被追回后打的可狠了。8月1日5点左右,红亮等人说孙某某出老千败坏牌场上的名誉,让我们三个赔偿300万元钱,不然就把我们给活埋了。9点左右,我给张某乙联系说人家要300万元钱,让她给我找十万元钱让我先出来。11点左右,我又给我朋友张某甲联系说让他给我找300万元钱,后来又说100万元,第三次我说先给我找8万元,让我先出来。下午两点多,张某甲说给我送钱,问我在那里,我说在高新酒店一房间,到下午3点左右,警察把我解救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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