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卢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抢夺罪,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抢夺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驾乘黑色125型摩托车,在平顶山市卫东区观上村尾随被害人马某某。卢某某下车趁马某某不备从其背后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后,坐上在前等待的谢某某所骑的摩托车逃跑。逃跑过程中,二人受伤,现谢某某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27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同案犯谢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金某某的陈述、证人向某某、李某某的证述相吻合,同时有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路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平顶山市卫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平卫价认鉴(2014)5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卢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周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