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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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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一某、蒋二某、蒋三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04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一×,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1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确山县公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04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一×,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1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蒋二×,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三×,男,1969年2月3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1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一×犯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蒋二×、蒋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一×、蒋二×、蒋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23时许,确山县双河镇张楼村后朱庄组村民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QH8705的白色本田CRV汽车沿留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河镇邢庄段时,与蒋一×醉酒后驾驶的一辆号牌为豫QJ1552的客货车迎面相撞,后蒋一×伙同蒋二×、蒋三×、艾建军(在逃)将程某某打伤,经鉴定,程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蒋一×、蒋二×、蒋三×的供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樊某某的证言,住院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辨认笔录、照片,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抽血照片,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一×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蒋二×、蒋三×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蒋一×、蒋二×、蒋三×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23时许,确山县双河镇张楼村后朱庄组村民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QH8705的白色本田CRV汽车沿留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河镇邢庄段时,与被告人蒋一×醉酒后驾驶的一辆号牌为豫QJ1552的客货车迎面相撞,后蒋一×伙同蒋二×、蒋三×等人将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86mg/100ml,被告人蒋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71mg/100ml。被告人蒋二×于2014年10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蒋一×、蒋二×、蒋三×分别赔偿被害人程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已履行,被害人程某某对被告人蒋一×、蒋二×、蒋三×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程某某陈述:2014年10月13日夜里22时许,我开车带着李某某从顺山店往双河方向走,走到留双路时我是自北向南行驶,这时从对面过来一辆车,当时路前面一个坑,我就把车停那了,他们开着车硬撞过来了,我刚从车上下来,他们车上连司机四个人都下车了,司机(上身穿的是个格格的上衣)和一个胖胖的(上身穿T恤的)就先朝我头上捶了一拳,我当时就拽着那个胖胖的衣服领子了,另外两个人(一个穿黑色西装、一个穿迷彩衣服)也开始过来打我,他们四个人把我打倒到路边的沟里了,他们几个人又把我从沟里抬出来开始往我头上跺,后来派出所的来了。

2、证人李某某证实:2014年10月13日夜里,程某某驾驶豫QH8705号本田CRV轿车从确山县城回双河,我们沿留双路从北往南往双河方向行驶走到邢庄附近的时候,程某某见对面行驶的一辆灰色客货面包车车速较快,就随即停了一下,接着那辆车就到跟前了,当时他的车没有刹车,就和我们的车碰上了,程某某从车上下来后,我见对方车上有四个人,先下来三个人,司机后下来,我看见对方一个年轻点的穿了个黑色西装,年纪大的穿个T血衫,还有一个穿迷彩褂和车上的司机穿的格格衬衣,这四个人喝的很醉,走路都不稳,当时程某某没有说话,对方就开始骂人,说着说着,那四个人就开始殴打程某某,我看见他们先是用拳、脚连打带跺,往程某某脸上、头上打,把程某某打倒在沟里后,接着还打,我看要把人打死,就开始打电话报警,这时,就有人上去要打我,逮着我跺了两脚,我就躲边上了,我见其中一个掂了块砖又夯了程某某两下,程某某不动了一直吐血才不打,这时派出所的过去了。当天在确山我和程某某在铁北路乡村私房菜吃饭时,程某某喝了一瓶多啤酒,我没有喝酒,当时吃饭时有樊某某,别的我不认识。

3、证人陈某某证实:2014年10月13日夜里,我和程某某及程某某的朋友共五个人在县城吃饭时喝了三斤白酒,我们五个分喝的,后来程某某驾驶白色本田CRV汽车带着我和他的一个跟班的从确山县城回双河,我当时喝醉了在车后面睡觉,迷迷糊糊的感觉车被撞了一下,我就醒了,看见是与对面行驶的一辆客货车撞头了,接着前面两个人都下去了,接着就听见骂声,我隔着车窗看见有几个人和程某某对着打,程某某被那几个人打倒在沟里了,我就下来了,我看见对方是四个人,程某某骂对方的人,四个人中有个穿黑西装的男的跑过去在沟沿上用脚往程某某头上跺了几脚,接着又过去两个人跺,后来警察就过来了。

4、证人张某某证实:2014年10月13日23时40分左右,我听见门口两个车发生碰撞的声音,不到两分钟听见外面很吵应该打起来了,我出去看见一个男的在路边草垛上趴着,另外四个人说“在草垛上趴那的那个男的开着一辆白色的本田CRV占着我们的车道了,你还这么厉害。”当时天黑还很冷,我看他们没有再打了,好像跟开白色本田CRV的那个男的一起的年轻孩已经报警了,我就回家了。

5、证人樊某某证实:2014年10月13日夜晚,我和程某某还有他带的两个年轻孩,我带了一个我的伙计,我们在铁北路一家私房菜吃饭时程某某喝的啤酒,我和我伙计还有程某某带的小孩喝的白酒,李某某没有喝酒,喝酒后,程某某开车带着李某某和在程某某网吧吸烟被拘留的姓陈的年轻孩一起走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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