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05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男,1972年8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冉纲瑞,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一×,男,1958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二×,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陈一×、陈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及其辩护人冉纲瑞,被告人陈一×、陈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上午10时在京珠高速驻信拓宽工程四标确山县新安店镇大高庄桥工地,施工工人郑某某在操作自制焊接“炮车”起吊大高庄桥工地防撞墙模板时,模板没有吊起将炮车连同郑某某一起甩到桥下,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窦××、陈二×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工人违规操作自制焊接的炮车施工发生死亡事故,被告人陈一×在施工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工人违规操作自制焊接的炮车施工发生死亡事故。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窦××、陈一×、陈二×的供述,证人许某甲、许某乙、豆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检报告,协议书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陈一×、陈二×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窦××、陈一×、陈二×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窦××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窦××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上午10时在京珠高速驻信拓宽工程四标确山县新安店镇大高庄桥工地,施工工人郑某某在操作自制焊接“炮车”起吊大高庄桥工地防撞墙模板时,模板没有吊起将炮车连同郑某某一起甩到桥下,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窦××、陈二×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工人违规操作自制焊接的炮车施工发生死亡事故,被告人陈一×在施工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工人违规操作自制焊接的炮车施工发生死亡事故。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窦××、陈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6万元,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窦××、陈一×、陈二×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许某甲证实:2014年8月3日早上6点左右,安阳汤阴的五个工人就来到桥上配合泵车给已支好模板的防撞墙灌装混泥土,上午10时许,他们将混凝土灌装完毕,开始拆卸前天已凝固好的防撞墙模板,往南接着安装模板,他们在拆除防撞墙外侧模板时,我正坐在桥南头的工棚里面朝北,我看到离我向北大概20米的地方有两个工人正在安装模板,再往北有10米的地方有一个人在开着“炮车”,另一个人在防撞墙上配合着他卸模板,在往北有100多米的地方有一个人在修补防撞墙。我看到当时死者正坐在炮车的左车把上,右手抓着右车把上的卷扬机开关,和死者一起配合拆除模板的老陈(他是这五个人的带班的,我不知道叫啥)站在死者的右边,死者按动卷扬机开关开始起吊模板,没有吊起模板,反而炮车后轮离地上扬。老陈上前抓着炮车的右车把,但死者没有松开卷扬机的开关,炮车继续上扬,老陈拉着上扬的炮车,松手后炮车和死者就一起被抛到桥下,模板也被炮车拉倒桥下。 2、证人许某乙证实:当时我不知道郑某某是怎么摔死的,后来听工地的工人说:当时郑某某在驻信高速四标段新安店镇大高庄桥工地用炮车拆除防撞墙上模板,被炮车甩到高速桥下摔死的。窦××承包了驻信高速四标段新安店镇大高庄桥工地的桥面系工程,桥面系工程其中一项防撞墙工程窦××承包给了陈二×,郑某某摔死的工地是防撞墙工地,老板是陈二×。窦××承包了桥面系工程后,工地窦××安排李亚辉负责一切,我在工地管后勤工作,主要购买工地施工材料和购买工人的生活用品,今年6月份李亚辉走了,防撞墙工程承包给了陈二×,窦××也没有安排工地有谁在负责,我还负责后勤工作。工地每一项工程结束后,高速监理过来检查工程质量,豆某某负责进行安排协调。窦××的工地没有安全员。陈二×承包的防撞墙工程有没有安全员我不清楚,我想谁承包的工程谁负责安全。陈二×安排陈一×在工地负责,陈一×是工地带班的,平时负责组织工人干活,给工人分配活以及工地的安全。防撞墙的炮车是陈一×安排他们防撞墙工地工人焊制的,具体谁我不清。 3、证人豆某某证实:2014年8月3日上午10时许,我正在驻信高速四标段新安店镇大高庄桥北大约1公里处施工地施工,这时陈一×给我打电话说:大高庄桥工地出事了,随后我就开着车赶到大高庄桥工地,我发现施工工人郑某某在高速桥下地上躺着,满脸都是血。我就和陈一×等人把郑某某抬到我车上往医院送,当时工地的人已经打了“120”了,我们正在抢救中120回过来电话,我给120人员说:伤者在顺山店,我们开车送伤者和120回合,我们走到留庄镇留庄街碰到120车,我们就把郑某某抬到120车上,跟着120车来到确山县人民医院,随后医院就对郑某某进行抢救,我们交了抢救费1500元钱,医院抢救了有两个小时左右没有把郑某某抢救过来。郑某某是怎么摔倒地上的当时我不知道,后来听工地的人说:郑某某是在大高庄桥拆除高速桥上防撞墙模板时,被拆除模板的工具炮车从高速桥上甩到桥下地上的。窦××承包的驻信高速四标段新安店镇大高庄桥桥面系工程,当时窦××安排李亚辉在工地负责,今年6月份李亚辉走了,窦××叫我和许某乙在工地招呼着,我平时在工地负责给工地开车接送工地技术员、工地质量检测协调,许某乙在工地负责后勤,主要是购买工地材料和生活用品。窦××承包的大高庄桥工地的桥面系工程,其中桥面系中的防撞墙工程窦××又承包给了陈二×。2014年6月底窦××的桥面系工程只剩下防撞墙了,我问窦××的劳务输出公司的技术员李可文说:现在桥面系工程只剩防撞墙了,你看是否有人干介绍下,李可文就向我介绍了陈二×,陈二×给我打电话:我就对陈二×说:防撞墙工程你要是承包,连钢筋和混泥土一共100元钱一米,陈二×就同意了,随后陈二×就带着工人来到大高庄桥工地干防撞墙工程,后来我把情况向窦××说了,窦××说:你看别的工地是什么价钱,可以了就叫陈二×干。陈二×承包的防撞墙工程没有书面合同,当时就是和我口头说的。陈二×平时没有在工地,他安排陈一×在工地负责。陈一×是工地带班的,他负责组织工人干活,分配工地上的活以及工地的安全。工地的炮车是郑某某焊制的,陈一×在一边帮忙。当时在工地上人们都喊我为豆磊,我大名叫豆某某,豆磊和豆某某是一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