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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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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牛生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生玉,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林州市红旗渠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副县级干部,林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代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生玉,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林州市红旗渠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副县级干部,林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辩护人殷保明、赵相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生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牛生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滥用职权事实

2009年7月,李某(另案处理)收购了林州市铸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变更为林州市铸园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园公司),铸园公司系采用环保、节能的电炉生产线进行生产,没有建污染大、高耗能的冲天炉。2009年底、2010年初,被告人牛生玉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改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铸园公司以淘汰冲天炉新增电炉项目申报2010年度节能技术改造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系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情况下,仍为铸园公司申报的该项目进行备案立项及向安阳市发改委转请,并在铸园公司不符合办理环评证明的条件下,积极协调林州市环保局为铸园公司出具环保意见,最终铸园公司套取财政奖励资金628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将铸园公司不符合财政奖励资金条件的情况告知牛生玉,牛生玉没有审核铸园公司申报材料、直接立项备案并向安阳市发改委转请申报。牛生玉还为其出主意解决环评批复问题。最终铸园公司获得奖励资金共计628万元。为此,其多次向牛生玉行贿,其中牛生玉曾以为儿子找工作为由向其索贿。2、王某甲、杨某甲(铸园公司成立时的总经理和财务人员)证言证实铸园公司不符合申报财政奖励资金条件。3、李某甲、王某丙、孙某丁(林州市发改委工作人员)证言证实铸园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牛生玉安排让申报铸园公司,并在向市发改委的转请文件上签字,由林州市发改委办公室按照文件序号正常编排。4、陈某丁(原安阳市发改委副主任)证言证实牛生玉将铸园公司申报材料报到市发改委,参加了为铸园公司出具环评证明的协调会。5、刘某丁(原安阳市发改委环资科科长)证言证实铸园公司申报材料缺少环评证明,在陈某丁办公室召开了协调会,林州市环保局同志称铸园公司不符合出具环评证明的条件,最终林州市环保局为铸园公司出具了环评证明,铸园公司拿到了财政奖励资金。6、李甲丁(时任林州市环保局局长)证言证实铸园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出具环评证明的条件,李乙丁、牛生玉让其出具环评证明,最后在李乙丁协调下,林州市环保局最终为铸园公司出具环评证明。7证人申某某、辛某某(林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证言证实铸园公司不符合环评条件,林州市环保局为铸园公司出具环评证明未按正常程序审批,也没有进行实地核查,是按领导意思办理的。8、铸园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及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证实铸园公司基本情况。9、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及河南省、安阳市发改委落实该通知的具体安排证实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政策条件。10、铸园公司铸造节能改造项目请示及林州市发改委和安阳市发改委将该公司节能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请逐级上报的相关文件证实铸园公司申报的书面材料通过林州市和安阳市两级发改委被逐级上报。11、安阳市发改委向安阳市财政局为铸园公司等公司申请2010年度节能项目科技资金及林州市财政局将该款项拨款至铸园公司账户的相关文件、凭证证实铸园公司得到国家628万奖励资金。12、林州市环保局关于铸园公司排污许可审查的相关文件,林州市环保局为铸园公司出具的林环建表(2010)7号环保意见及关于出具该意见的情况说明证实林州市环保局在没有按照正常审批程序,也没有现场核查情况下为铸园公司出局了环评证明。13、被告人牛生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在铸园公司申报财政奖励资金期间,没有审核把关,予以立项并向市发改委转请,为李某出主意获得环评证明,最终铸园公司获得628万元奖励资金。

二、受贿事实

(一)2007年,李某在为安阳解放商用汽车备品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放公司,另案处理)从林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区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因信用社存贷比不够无法向李某发放贷款,李某找到时任林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局长的被告人牛生玉帮忙协调,牛生玉答应帮忙,但向李某提出让李某向信用社申请提高贷款额度,以其亲戚需要用钱为由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李某表示同意。后牛生玉将林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管理的国企改制资金3000万元存到信用社后,李某于2007年8月31日成功在该信用社贷款460万元,后李某在牛生玉办公室及通过向牛生玉提供的银行账号转款,先后三次共送给牛生玉人民币100万元。

2009年5月份左右,李某在河南中汽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公司,另案处理)申报“双百”计划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时,在时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的被告人牛生玉帮助下,顺利通过备案立项,中汽公司于2009年11月份获得了河南省财政奖励资金230万元。2009年底,铸园公司(另案处理)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国家财政奖励资金时,时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的被告人牛生玉在明知铸园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系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情况下,仍为铸园公司申报的该项目进行备案立项及转请,最终铸园公司套取了财政奖励资金628万元。2010年春节后,牛生玉和李某聊天时告诉李某,其通过他人为其儿子安排工作需要60万元费用,李某在明知牛生玉欲让其承担该笔费用的情况下,为感谢牛生玉在中汽公司及收购铸园公司和铸园公司申报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等事项上的帮助,分两次通过银行向牛生玉提供的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为感谢被告人牛生玉对其名下的铸园公司及中汽公司在申请各种政策资金等事项上的帮助,在牛生玉位于林州市兴林路舒鑫苑的房子装修时,在舒鑫苑送给牛生玉现金人民币3万元;在牛生玉位于林州市原康镇老家的房子翻盖时,为牛生玉安排建筑工人并提供建筑材料,共折合人民币4.5万元。

2014年5月份,被告人牛生玉在得知检察机关可能调查李某有关问题时,将收受的上述共计167.5万元退给了李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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