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刑二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述三人均系被害人王某甲侄子。 被告人李世伟,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 指定辩护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贾白洁,滑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伟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卷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被告人李世伟及其指定辩护人攸广冰、翻译人员贾白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5日凌晨0时许,河南省滑县高平镇后子厢村村民王某甲在本村介绍他人嫖宿时与被告人李世伟产生矛盾,继而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世伟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单刃刀朝王某甲胸腹部捅刺一刀,致王某甲在逃离现场过程中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系因被他人以单刃刺器伤及胸部致心脏破裂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请求以故意杀人罪从重追究被告人李世伟刑事责任,判处其死刑,并请求判令李世伟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0元。 被告人李世伟辩称系当时在场的王某戊持其拿刀的手捅刺了被害人,不是其直接捅的。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世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李世伟系又聋又哑的人,综上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世伟系河南省滑县高平镇前子厢村村民,自幼发病后聋哑,于2009年11月13日申领了残疾人证,载明其为壹级言语残疾。2014年8月5日凌晨0时许,滑县高平镇后子厢村村民王某甲在本村介绍她人卖淫时与被告人李世伟产生矛盾,继而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甲持随身携带的木质烟袋打到李世伟头部和肩部,李世伟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单刃刀欲捅王某甲,与李世伟在一起的同村村民王某戊见状便上前拦架,但未拦住,李世伟朝王某甲胸腹部捅刺一刀,王某甲因被刺破心脏并发失血性休克在离开现场过程中摔倒在附近村内街道上死亡。 被告人李世伟作案后携刀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并连夜骑自家电动自行车逃走,在行至河南省长垣县赵堤镇华龙大道赵堤商贸城附近时,李世伟将作案用的折叠刀丢弃至路边草丛中,后又赶到位于赵堤镇西赵堤村其舅舅赵某甲家中。2014年8月5日7时许,李世伟父亲李某某带领公安民警在赵某甲家将李世伟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世伟将王某甲杀害后,王某甲的三个侄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均系王某甲三弟王某丑之子)共同出资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表及滑县公安局高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8月5日5时许,高平派出所接高平镇后子厢村村会计王某己报警称,其村街道上躺一人,可能已死亡。派出所民警赶到后,经调查确认死者为王某甲,已死亡。该所民警孔某某随即向110报告,后于当天抓获犯罪嫌疑人李世伟。 证人王某己所证当天凌晨5时许发现尸体后报警的经过与以上书证相互印证。 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4年8月5日7时许,滑县公安局高平派出所民警在李世伟之父李某某带领下在长垣县赵堤镇西赵堤村李世伟舅舅赵某甲家将李世伟抓获。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现场位于滑县高平镇后子厢村街上,尸体位于王某寅家东西街道上。尸体呈头东北脚西南四肢伸展仰卧位,上身着一灰色T恤衫,下身着一黑色单裤,脚穿一棕黄色凉拖鞋,腰部红色腰带上别一手机和一串钥匙。尸体附近地面上有多处血迹,十字路口北侧南北街道上有一片60×75公分面积大小的点状血迹,均拍照后提取。尸体东侧附近地面上有一根木质烟袋锅。 4、提取作案凶器笔录、照片及视频光盘证实:2014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世伟带领民警至长垣县赵堤镇华龙大道赵堤商贸城门市南边杂草从中,找到一把金属质折叠单刃刀,李世伟称该刀即为其作案所用凶器。 折叠刀及照片当庭经李世伟辨认无误。 5、鉴定意见 (1)公(安阳)鉴(DNA)字(2014)591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经检验送检的现场提取木制烟袋锅、现场尸体西南侧距北墙6.7米处王某寅家西墙2米处擦拭状血迹擦拭物、死者王某甲左脚拖鞋底提取血迹拭子、死者王某甲左手指甲、死者王某甲右手指甲、现场尸体西南侧4.1米处滴落状血迹擦拭物、现场提取尸体东边胡同西墙1.6米处滴落状血迹擦拭物、现场提取尸体东侧距北墙3.3米、距东十字路口6.1米处血迹、现场提取尸体西南侧距北墙6.5米、距王某寅家西墙1.3米处血迹擦拭物与送检的死者王某甲血样检出DNA的STR分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3.4780×1016。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尸表检验见左锁骨中线平第七肋间处可见一2.3×0.5㎝右下左上创口,创角上锐下钝,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腔深达胸腔。解剖检验见左锁骨中线与第七肋间交叉处对应胸壁肌肉出血4×3.5㎝,左肋弓第七与第八肋汇合处,可见肋软骨断裂,断面整齐,大小2.5×0.2㎝,左胸腔可见积血及凝血块2000ml,心包相当于心尖位置外侧可见8.5×8㎝软组织间凝血块,心包刺破口大小为2.2×1㎝,心包腔积血500ml,心尖可见穿透创,入口大小1.5×0.2㎝、出口大小1×0.2㎝,深达左右心室。鉴定意见:王某甲系因被他人以单刃刺器伤及胸部致心脏破裂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3)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4)4986号检验结果:从本案提取的折叠刀刀刃上斑迹检出STR分型。 (4)公(安阳)鉴(DNA)字(2015)18号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公物证鉴字(2014)4986号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中送检的折叠式尖刀刀刃上斑迹与公(安阳)鉴(DNA)字(2014)591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中送检的死者王某甲血样检出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左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 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证实当天在案发现场被告人李世伟与王某甲发生纠纷后打斗,王某戊拦架,后李世伟掏出刀子捅刺王某甲左胸部,李世伟被王某戊劝走。光盘上内容与李世伟供述、王某戊证言相印证。 7、证人王某己、王某乙对监控录像截图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己、王某乙辨认出录像中的三个人分别为本村的王某甲、王某戊及李世伟。 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及滑县高平镇前子厢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李世伟系一级听力障碍、一级言语残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