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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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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少刑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化名张某、张某甲、康某),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康某某、郑某某、陈某),女,198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少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化名张某、张某甲、康某),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康某某、郑某某、陈某),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汤少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之女)等人编造虚假姓名、虚构身份关系,以结婚为名,以收取“见面礼、彩礼”等理由为借口,在河北省临漳县某某乡某甲村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共计46000元。

二、2012年冬季,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甲(二人均已判决)等人编造虚假姓名、虚构身份,以结婚为名,以收取“见面礼、彩礼”等借口,在汤阴县某某乡某某某村骗取被害人靳某甲钱财共计6300元。李某甲在原诉讼期间退赔靳某甲6300元。

三、2012年腊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赵某某(二人均已判决)等人编造虚假姓名、虚构身份关系,以结婚为名,以收取“见面礼、彩礼”等理由为借口,在汤阴县某某乡某某某村骗取被害人靳某某钱财共计12600元。赵某某在原诉讼期间退赔靳某某2006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某、靳某甲、靳某某的陈述;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王某某、石某某、郑某甲、靳某乙、牛某某等的证言;3、李某甲、牛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4、结婚录像截图;5、同案犯李某甲、赵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等。

另有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及同案犯李某甲、赵某某等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经过的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汤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陈某某系从犯,张某某、陈某某均有坦白情节,对陈某某减轻处罚,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本院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46000元、靳某某经济损失10594元。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认为,其仅收了李某某16000元,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认为,其认罪态度好,正在怀孕,应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某某所持“其仅收了李某某16000元,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张某某伙同他人以结婚为名,共同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6000元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王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女儿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态度,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对其处以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陈某某认为“其认罪态度好,正在怀孕,应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陈某某虽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审理期间怀孕,但其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管制十一个月,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多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且数额巨大,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及再犯危险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某参与诈骗数额较大,陈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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