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甲,男,4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0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3月05日被逮捕,现羁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14年3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濮阳县公安局鲁河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0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甲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辩护人孙贯玲、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因做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延期审理三个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2月19日0时左右,被害人孟某甲窜至本县某镇某村刘某甲家,向刘某甲家大门泼上油漆时,被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发现后追赶,二被告人追赶上后将孟某甲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孟某甲头部的伤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及肢体的伤为轻微伤。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宣读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供述,被害人孟某甲陈述,证人谢启景、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孟某乙、田某某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濮阳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4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将被害人孟某甲殴打致伤,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70191.84元。
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供被害人孟某甲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医疗费收据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甲对检察院起诉指控辩称:因和孟某甲有经济纠纷,孟某甲到其家大门口泼油漆,往院内扔冥币,自己追出来后,将孟某甲打伤,其子刘某乙没有殴打孟某甲,对孟某甲的民事赔偿要求拒绝赔偿,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孟某甲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及时让其儿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乙对检察院起诉指控辩称:自己没有殴打孟某甲,对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拒绝赔偿,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乙故意犯罪,证据不足,刘某乙没有实施殴打行为,而且事前、事后没有与其父刘某甲通谋,亦不构成共同犯罪,刘某乙及时拨打“120、110”已尽义务,请求对其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某县某镇某村孟某甲因经济纠纷与被告人刘某甲产生矛盾。2014年2月19日凌晨,孟某甲驾车到某镇某村,将红色油漆泼在刘某甲家大门及院墙上。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子刘某乙发现后,追至本村张美玲家西侧,被告人刘某乙将孟某甲踢倒,被告人刘某甲持铁锨等工具殴打孟某甲,致孟某甲头部创伤口累计达20.cm以上,颅骨骨折等。经法医鉴定证实孟某甲头部损伤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及肢体的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孟某甲受伤后,入住中原油田总医院、住院98天,支付医疗费58167.79元、鉴定费1730元、交通费1000元。北京军区总医院附属八一脑外科医院检查费3090元,住院费20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和孟某甲是朋友关系。2011年10月份至2013年09月份,我和孟某甲搭伙计分包盖范县集聚区办公大楼。孟某甲和我有经济纠纷,在最后结算范县集聚区办公大楼费用时,孟某甲将塔吊费用扣了两次,多扣的钱他自己得了,因为这我俩闹了矛盾,他给我下克囊。2014年农历正月十五左右,15139353***的手机号码给我发了两次短信息,第一次内容是要尿我吃饭的锅里,第二次内容是要在吃饭锅里下老鼠药,当时我不在意,都删了。2014年农历正月十五晚上,有人将七根火腿、十打冥币扔到我家过道里,十六晚上,有人扔白酒酒瓶到我家大院里;十七晚上,有人将死人烧纸扔到我家大门口外边,还放炮,我们去追没追上。十八晚上,有人在我家门口徘徊很长时间,后来因为家里人没睡,没有下成可囊。这些事都是孟某甲带人干的,今天凌晨我们抓住孟某甲时,他承认以前是他下的可囊。今天凌晨0点30分左右,我和大儿子刘某乙都在家还没有睡觉,我们听见我家的狗叫,刘某乙喊道:“有贼了。”刘某乙跑出来,我也随后跑到院里,当时刘某乙穿着大衣拿着手电筒跑出门追过去,我随手从东屋墙边拿了一把铁锨也撵了出去,看见家里大门被人泼了油漆。我从家出来往西撵到孟家胡同,看见前面有三个黑影,后面的那个黑影摔倒了,前面的那两个跑了。刘某乙赶上去跺了那个人几脚,那个人又起来,刘某乙又将他摔倒。我跑到前去,十分恼火,脑子一热,用铁锨抡了那人头上三、四下,铁锨把断了,我手里又拿着铁锨把打他的头三下,这时那个人说话了:“我是三国防,你别打了,我再也不给你们下可囊了”。我还想将孟某甲的腿打断、打伤,刘某乙拦住我不让打。刘某乙拿着手电筒照了照那人,我一看就是孟某甲。孟某甲头上都是血,刘某乙给孟某甲的姑父打了电话,又给110、120报了警。之后120将孟某甲拉走了,随后鲁河派出所的人也过来了,将我和刘某乙拉走了。
2、被告人刘某乙供述:我父亲刘某甲在2011年度和孟某甲一块在范县包工地,因为账的事没算清,他俩就产生了闹矛盾。2014年02月14日起,每天晚上连续有人去我家放炮,朝家扔啤酒瓶,还朝家扔“阴钱”和黄纸,当时不知道是谁。昨天晚上,我在家一直看电视,并在我家厕所旁放了一个梯子,方便朝外看。就在今天凌晨零点多钟,我听见有个车的声音从我家门口经过,已经引起我的注意,我就在梯子上看了看,看见了一辆黑色的小型轿车从我家门前自西向东行驶,并且没有开灯,大概两三分钟左右时间,这辆车又掉头回来在我家门口停了一下又朝西走了。之后我就在我家厨房里烤火去了,大概有十几分钟之后,我听见我家外面有声音,我就从屋里出来。接着,我家的大门就开了,我家的狗一直叫,我就看见有个人回我家了,我就大喊“抓人啊”。然后,我就手持手电筒去追这个人,我发现我家大门上、墙上被泼了红色的油漆,把我手上、头上、身上沾的全是漆。我就看见有两个人朝我村孟家胡同跑,我就朝南追他。有个人绊倒了,另外一个人跑了,这个人头戴“鸭舌帽”,他从地上起来还想跑,我就追上他,用手抓住他,把他朝地上摔,我用脚朝他身上跺了几脚,接着我父亲刘某甲就追上了,我父亲就手持铁锹朝这个人头上打,打了一、两下,把铁锹把打折了。然后,我父亲又用铁锹把朝这个人头上打了有两、三下。我看见这个人头上流血了,就抱住我父亲刘某甲,不让他打。这个人就说:“俊义哥,饶了我吧,我错了”。这时候,我和父亲刘某甲才发现这个人是孟某甲了,孟某甲给我要手机打报警电话和“120”,我说我打吧。之后,我就用我的手机打了报警电话和“120”,停了没多大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和“120”就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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