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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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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10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乙,又名房某香,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房某甲,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10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乙,又名房某香,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房某甲,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0月01日到濮阳县公安局梨园派出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乙、被告人房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7月30日15时许,房常治村的房某乙去房某丙家要土地承包款,因房某乙说其被承包的土地亩数不对发生分歧,房某乙走出房某丙家门口后对着房某丙家的大门开始骂,房某丙的妻子刘某某不让房某乙骂,就和房某乙发生了撕扯,房某丙的二哥房某甲在刘某某和房某乙发生纠纷的时候赶到现场,房某乙和房某甲发生纠纷,在二人纠纷过程中,房某甲用一个二尺多长的棍子朝房某乙撺过去,致房某乙胸部损伤,经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房某乙胸部的伤构成轻伤。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房某甲,宣读了被告人房某甲供述,被害人房某乙陈述,证人刘某某、房某丙、房某丁、房某戊、房某己、房某庚、房某辛、房某王、房某癸、房某子等证言,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濮阳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伤情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因被告人房某甲故意伤害,致房某乙胸部损伤,要求被告人房某甲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当庭提交了被害人房某乙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误工证明,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人房某甲对检察院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当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07月30日15时许,濮阳县梨园乡房常治村房某乙因索要土地承包款与本村支书房某丙的妻子刘某某发生争吵,并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丙的二哥)持木棍击打房某乙,致房某乙右侧肋骨骨折并右侧液气胸,右肺压缩超过30%、小于70%,经鉴定证实房某乙胸部的伤构成轻伤一级。房某乙受伤后,入住濮阳市人民医院,住院23天,医疗费23542.95元,交通费500元。

2014年10月01日,被告人房某甲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梨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某甲供述:一个月前,一天下午16时左右,我当时在自己家里边看着我的小孙女,听见南边代销点里边有人骂人,我出去后站到街面上一看是房某丑大骂我五弟媳妇某丽,接着我就抱着我的小孙女回家送孩子去了,我把孩子送到家之后,然后我就从家跑到街了,我还没有跑到五弟家门口的时候,房某丑看见我了,我当时看见房某丑在我五弟家东边南北街东侧的地方站着,房某丑还在骂我五弟媳妇某丽,我也骂房某丑,房某丑一直骂人,我就想打他。房某丑看见我之后怕我打他,房某丑往后一撤歪倒了,因为当时刚下过雨路比较滑,房某丑所倒的地面上都是砖,当时地上有整砖和半截砖,我看见房某丑自己起来之后手里边拿了两块整砖,一个手拿了一个,房某丑手里的砖到底是房某丑歪倒之后拿的还是歪倒之前我没看清,这时候我已经跑到房某丑的北边了,离房某丑两、三米左右的地方,我怕房某丑拿两块砖砸住我,我一扭脸看见我的对门邻居房令起的大门处堆着不少树疙瘩、棍子之类的东西,我随手拿了一个棍子,有二尺多长,棍子粗细和人的胳膊差不多,我就把手里边的棍子朝着房某丑撺过去了,当时我是双手握着棍子,一块用力朝着房某丑撺过去的,这个棍子是直着撺过去的,这个棍子撺到房某丑身上,房某子等人在我俩边上站着拉架,再往后我被邻居劝了之后我就回家了。

2、被害人房某乙陈述:2014年7月30日下午4点多,我去大队干部房某丙家要流转土地的钱去了,因为分地问题我们发生争执。我从房某丙家出来后就上俺村的南北街路东,这时候房某丙的媳妇跑到我跟前骂我,并用右手朝我的左脸上打了一巴掌。我就用右手拽住房某丙媳妇的左胳膊,向南逮了房某丙媳妇一个趔趄,不过房某丙的媳妇没有倒地,再往后房某丙也跑过来一蹦用右脚朝我的胸口左边跺了一脚,再往后房某丙用右拳朝我的右脸上打了一拳,因为房某丙就在我的右前方,我想用拳打对方没打成,当时我也没还手的机会,我觉得用砖比用拳厉害,正好我所在的俺村房凤保家大门门口附近有砖,我弯腰用右手拾了一个砖,因为当时我也急了,我想用砖扔对方,这时候房某庚抱住我,把我的砖要走了,房某丙的二哥房某甲手里边拿了个棍子,这个棍子有二尺多长,粗细比人的手脖子还要粗点,房某甲拿着这个棍子朝我的后背右侧打了两棍子,而且房某甲是两个手拿着棍子打的我,当时我面朝北,房某甲在我的南边,房某甲用棍子打我的时候我手里的砖已经被俺村的房某庚夺走了,房某甲朝我的后背右侧打了两棍子之后我就被打懵了,被打倒在地,再往后过了一会儿我自己起来了,我起来之后我给房某丙闹,一会儿,我就自己往南去了。我自己走了有五、六十米,走不动了,我感觉闷的慌,背部右侧疼痛,就躺在地上。派出所的来了问我情况后,我儿子房自立开着车把我送到梨园卫生院了,梨园卫生院不接,然后我们就上徐镇卫生院,处理之后我们就上濮阳市人民医院了。

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7月30日下午六点多,房某乙来我家来给我丈夫房某丙(房某治村支书)要土地承包款,我丈夫查了查后房某乙说他被承包的土地亩数少了,也就是土地承包款少了,我丈夫说这是小队报上来的亩数,如果亩数不对可以去找小队,不用来找大队,房某乙在屋里和我丈夫吵吵了几句,然后房某乙就从我家出来对着我家骂,当时我丈夫房某丙在屋里,房某乙一直在那骂,我就对着房某乙骂,随后房某乙就伸手打我,我就用左手挡住了并且抓着了他的右手,随后他就用左手抓着我的右手,当时他用左手撇着我的右手,我就用力往后推房某乙,当时房某乙所站的地方下边有泥和砖,我用手一推他,房某乙整个人就被砖绊倒躺后边了,当时后边有砖,房某乙绊倒后就站起来了,站起来后就往我家对面邻居家去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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