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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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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甲某,男,1X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08年至2013年6月任甲某某镇副镇长,2013年6月份至今任濮阳县某某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任甲某,男,1X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08年至2013年6月任甲某某镇副镇长,2013年6月份至今任濮阳县某某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住濮阳县某某镇镇政府家属院。因涉嫌贪污罪,2013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X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辩护人孙会娟,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X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孙文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辩护人孙会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在任甲某某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以李某某等人的名义为甲某某镇的小麦进行虚假投保,编造虚假理赔手续,套取小麦保险国家补贴资金364367.X6元,并将其中的2X万余元发给甲某某镇的八个管区书记,剩余的6万余元任某某占为己有,并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消费。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任某某,宣读了被告人任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田某某、吴某某证言,人民财险濮阳支公司证明、任职证明、情况说明、农村信用社帐户明细清单、取款凭条、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河南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农险赔案操作流程、人民财险濮阳分公司濮阳赔偿分部赔案材料、濮阳县财政局证明、濮阳市小麦受灾情况鉴定意见书、合作协议、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李某某等人的名义为甲某某镇的小麦进行虚假投保,编造虚假理赔手续,套取国家农业种植业赔偿款,并将其中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某对检察院起诉指控辩称:保险公司赔了保险款36万余元,其中的2X万余元发给甲某某镇的八个管区书记,剩余的6.8万余元,其中5万余元用于公务开支,1万余元用于自己消费,当庭提交了办事经费票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在农业保险兑付过程中,协助保险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对定性无异议。犯罪数额为1万余元。且系自首,又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任濮阳县甲某某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组织该镇八个管区书记以辖区村民的名义为种植的小麦进行虚假投保,后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理赔手续,套取小麦保险国家补贴资金36万余元。之后,任某某将其中的2X万余元发给甲某某镇的八个管区书记,剩余的6.8万余元,其中5万余元用于公务开支,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自己消费。

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将赃款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任某某供述:2012年,濮阳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我们甲某某镇人民政府接头之前,在县政府办公大楼,财政局或者农业局给我们开会,说到小麦保险的事,动员老百姓积极参保,防止农民受灾,这是一项惠农政策。2012年5月份,濮阳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经理吴某某到我乡说投保小麦保险的事,因为是我主抓财贸口,小麦保险归财贸口,所以吴某某就找到我。我记得当时吴某某说是上面安排的一项工作,吴某某给我说投保小麦保险的政策,就是如果受灾正常理赔,如果没有受灾也不让老百姓吃亏,除返还保费外再按一定的比例给点利息,不低于30%的比例。我就向谷书记和管镇长作了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我就在我的办公室给我们镇的八个管区书记召开了会议,在会议上我下达了这个农业保险的精神并要求以管区为单位进行宣传发动,按照保险公司给我们的承诺,我也给八个管区书记说了,如果不受灾除全额返还保费外,再给一定的办公经费,但是具体多少不一定。之后我按照每个管区的地亩数,尽量要求每个管区按要求完成任务,安排管区书记把保费收齐后交给我们乡的会计任某乙。我们乡一共50000多亩土地,投保的也是50000多亩,全部投保了。各管区一共交了十来多万的保费。我只是安排管区书记负责去收保费,但具体是收的老百姓的还是各管区书记自己垫付的我就不清楚了。每个管区的都把保费交过来了,都交齐了。当时,收齐保费时,2、3个管区书记曾对我说过保费是自己垫付的,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当时,我们镇一共有八个管区,管区书记分别是刘某乙、管某乙、侯某乙、陈某乙、申某乙、肖某乙、刘某丙、孙某丙。小麦没有大面积受灾,当时和吴某某有约定,我也就没有细问赔偿的问题。具体赔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按照吴某某的承诺连本带利赔了三十多万。这笔款打到了甲某某乡大屯村的支书李某某的账户上了。吴某某说随便找一个人就行,只要能把钱打过去就行,李某某所在大屯村是我的管区,用李某某的卡方便办事。是我安排会计任某乙把李某某的卡号给保险公司送过去的。小麦赔款的金额没有具体的比例,最后的赔付都高于30%,一共赔了三十多万元。这笔钱给管区书记发下去了30万左右,一部分是发的现金,一部分转账,到底给谁发的现金,给谁转的账记不清了。不管是转账,还是给他们发的现金,每个管区书记都打了条,这些条我都见了,这些条都交给会计任某乙了。现金是我安排会计任某乙在我的办公室发的,发的时候我在场,管区书记打了条;部分是转账转过去的,我让管区书记把银行卡号给会计任某乙,好像是任某乙和李某某一起去银行转的账。这八个管区书记发下去了二十八九万,不是平均分配的,具体每人发了多少,一共发多少我记不清了。发过以后还剩下6万多块钱。2012年X月份拿到的钱,将近一年时间就基本上花完了。我这6万多块钱,大部分都花到公事上了,有票据,1万余元用于自己消费。

2、证人侯某乙证言:2012年5月份,我们镇副镇长任某某给我们所有管区书记开了会,会议内容就是:保险公司对农户有一项保险政策,就是投保小麦种植保险,即使小麦不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返利,任某某让我们各管区书记发动各管区群众积极参与投保,并给我们各个管区书记制定了投保任务。会议结束后,我就按照任某某的指示,发动我们群众投保,但我们群众愿意投保的不多。我为了完成任务就从家拿了2万元钱参与投保了。任某某根据各管区的耕地亩数,按照每亩3.6元保费制定的,我们管区制定的任务大概就是2万元,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2012年,我们甲某某镇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按照之前约定,返还给我本金加返利一共是545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保户名称:李某某。我们甲某某镇各村在2012年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也从来没有对镇各村进行过保险赔偿,这份赔案是造的一份假赔案,具体谁造的我不清楚。保险公司造假是为了套取保险赔偿,正式因为这,保险公司才会让我们投保,并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返还一定的返利。这份假赔案上的甲某某镇政府的公章是谁盖的我不清楚,这件事是任某某安排我投保的。54500元的保险赔偿金是我到任某某的办公室领取的现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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