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国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舞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671016551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北26号院1号楼3单元8号。因伤害、盗窃于1986年1月25日被平顶

(2015)舞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671016551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北26号院1号楼3单元8号。因伤害、盗窃于1986年1月25日被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9月8日被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出庭支持公诉,张国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9月份,被告人张国建伙同李建华、路春生先后三次窜至舞钢、汝州、济源市,采取技术开锁手段,盗窃他人车上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34747元。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张国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张国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月22日夜,被告人张国建伙同李建华(另案处理)、路春生(在逃),驾驶车牌号为豫DC1478的小型汽车窜至舞钢市寺坡火车站,采取技术开锁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舞钢市寺坡火车站停车场附近的豫DE1917奥迪A6轿车车锁打开,盗走车内的一部苹果4S手机,四条软中华香烟。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物品价值为3694元。案发后,张国建家属已对李某某的损失进行退赔。

2、2014年8月30日夜,被告人张国建伙同李建华、路春生,驾驶车牌号为豫DC1478的小型汽车窜至河南省汝州市福瑞坊澳门豆捞店门口,采取技术开锁手段,将受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豫DGK688奥迪轿车车锁打开,将存放在车内后备箱的一箱天之蓝白酒、一箱海之蓝白酒、三瓶茅台白酒、两箱红酒、三瓶苦竹酒等物品盗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物品(不含两箱红酒、三瓶苦竹酒)价格为6550元。

3、2014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国建伙同李建华、路春生,驾驶一辆悬挂假号牌黑色中华轿车窜至河南省济源市,采取技术开锁手段,将受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济源市春天家园小区的车牌号为豫U82678奥迪A6轿车车锁打开,将存放在车内的21400多元现金、一个GUCCI(古驰)牌皮夹、一个LV(路易威登)牌皮包、一部三星GT-I9088手机、一个移动硬盘及银行卡、身份证、加油卡等物品盗走。并将受害人李论停放在济源市春天家园小区的白色大众途观轿车车锁打开,盗走存放在车内的四盒中华牌软包香烟盗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害人周某某被盗三星GT-I9088手机价值100元,被盗的GUCCI(古驰)牌皮夹价值2723元,受害人李论被盗物品价值2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建供认不讳,所供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与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李某陈述相印证,并有证人李某甲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

窃他人财物价值347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国建当庭认罪,并部分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国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  张占营

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朝贤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