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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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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帅军等抢劫、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叶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帅军,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

(2015)叶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帅军,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峰,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献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二毫,曾用名张二浩,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9月7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合献,曾用名张贺现,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8月1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延奇,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13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7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30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00元,于2012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金松,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杜帅方,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公诉刑诉(201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帅军、陈峰、张二毫、张合献犯抢劫、抢夺罪,被告人王延奇犯抢夺罪,被告人石金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鹏、冯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帅军及其辩护人王建民、被告人陈峰及其辩护人王献民、被告人张二毫、张合献、王延奇、被告人石金松及其辩护人杜帅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

1、2014年4月24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陈峰伙同被告人吴帅军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廉村镇宁洛高速桥南侧的齐贤王村南侧水泥路上,采取暴力方法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黄金戒指抠走,并以语言相威胁将被害人赵某某手提包抢走(内有步步高手机一部、现金270余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被抢黄金戒指及手机价值2002元。

2、2014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陈峰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水寨乡黄庄村南侧一条南北水泥路上,将被害人黄某某按倒在路旁麦地,强行将被害人黄某某黄金项链、黄金戒指抢走。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抢黄金饰品价值2158元。

3、2014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陈峰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廉村镇坟台徐村南侧水泥路上,被告人吴帅军驾驶摩托车追上被害人顾某某后,被告人陈峰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将被害人顾某某佩戴的黄金项链及手提包(内有OPPO牌手机一部)抢走,造成被害人顾某某颈部被抓伤。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被抢黄金项链及手机价值1833元。

4、2014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陈峰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水寨乡天边徐村北侧南北水泥路干渠桥处,被告人吴帅军驾驶摩托车追上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陈峰按住被害人李某某强行将其黄金戒指、黄金耳钉抢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抢的黄金饰品价值1215元。

5、2014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陈峰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邓李乡銮场李村南侧的一条东西水泥路上,被告人陈峰使用暴力强行将被害人牛某某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抢走,致使被害人牛某某的左手手指受伤;被告人吴帅军追至麦地将被害人牛某某按倒在地抢走其手提包。经鉴定,被害人牛某某被抢劫的黄金饰品价值4287元。

6、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峰伙同被告人张合献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龙泉乡小平庄东侧水泥路焦桐高速桥附近,被告人张合献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截停后,被告人陈峰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闫某的黄金戒指、黄金耳钉抢走,并将被害人马某黄金戒指抢走。经鉴定,被害人闫某、马某被抢黄金饰品价值2686元。

7、2014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张二毫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龙泉乡小来庄北侧一条南北水泥路上,被告人张二毫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拦停后,被告人吴帅军使用凶器相威胁将被害人范某某黄金耳钉、黄金转运珠、黄金戒指抢走。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被抢黄金饰品价值2087元。

8、2014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二毫伙同被告人吴帅军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廉村镇桥陈村西北地南北水泥路上,被告人张二毫使用摩托车将被害人的电动车挤倒在路旁田地里,被告人吴帅军追上被害人后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提包抢走(内有男式黄金项链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及现金1300元)。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被抢的黄金饰品及手机价值16174元。

9、2014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二毫伙同被告人张合献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叶邑镇止张村东北侧一水泥路上,被告人张二毫、张合献拦停被害人李某某的三轮车后,以语言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所佩戴的黄金戒指抢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抢黄金戒指价值1344元。

10、2012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张二毫伙同被告人张书明(已判决)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田庄乡岗马村北侧道路上,被告人张二毫、张书明追上骑电动车沿该路段行驶的被害人林某某并将其截停后,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随身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

抢夺罪

1、2014年4月10日9时30分,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陈峰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夏李乡张祁楼村南侧平桐路上,被告人陈峰将被害人苏某黄金项链、黄金戒指及黄金耳钉抢走;并将被害人叶某某黄金戒指及手提包(内有小米牌手机一部)抢走。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苏某被抢黄金饰品及手机价值7621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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