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重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2012年11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漏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由河南省女子监狱解回泌阳县看守所。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2012年11月24日因犯诈骗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因漏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由河南省南阳市监狱解回泌阳县看守所。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本院以(2014)驻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介绍泌阳籍女子同台湾籍男子结婚、到台湾生活为名,分别于2004年11月份至2006年7月份分十四次骗取高某某、王某荣、卢某某、卢某梅、张某某、李某钦、崔某某、侯某某、宋某某、侯某勇、宁某某、张启某、牛某某等14位泌阳籍女子结婚介绍费42.4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钱是受害人自愿交的,并且有中间人,收的钱也全是我得的。台湾人是廖某某介绍给我的,介绍一起只给我1000元钱,其它钱都汇给廖某某了。我只收李某钦了2万元,不是22000元,张启某的钱冯朝伟拿走了一半,张某某的钱我收了之后又退给他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我只是按照李某某讲的接待台湾籍男子的吃住,我也没有收他们的钱,我自己也是受害者。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4月份,李某某、王某某介绍泌阳籍女子高某某与台湾籍男子吴复万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收取高某某现金30000元,承诺六个月内将高某某带到台湾生活,后吴复万以办理入台证为由离开泌阳,不再与高某某联系。事发后高某某找王某某要钱,王某某、李某某二人逃匿。
2、2005年10月份,李某某、王某某介绍泌阳籍女子王某荣与台湾籍男子陈景松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收取王某荣现金35000元,承诺六个月内将王某荣带到台湾生活,后陈景松以办理入台证为由离开泌阳,不再与王某荣联系。王某荣找王某某、李某某要钱,二人逃匿。
3、2006年7月份,泌阳县泌水镇居民李某华通过他人知道李某某、王某某能将本地女子介绍到台湾,李某华即与其妻妹卢某某联系,卢某某、李某华交给李某某现金35000元,李某某安排卢某某与台湾籍男子刘某东在驻马店市登记结婚。随后卢某某无法联系到李某某、王某某。
4、李某某在办理卢某某和台湾男子结婚时,李某华称自己的另一妻妹卢某梅也想去台湾,李某某收取卢某梅现金30000元,安排卢某梅和一台湾男子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结婚,随后该台湾男子离开,卢某梅无法联系上李某某、王某某。
5、2004年11月份,泌阳县杨家集乡居民张某某通过他人听说李某某、王某某能将本地女子介绍到台湾,张某某遂通过李民同李某某联系,李某某向张某某索取现金35000元,安排一台湾男子与张某某在驻马店市登记结婚。后张某某一直等不到入台证,又找到李某某询问此事,李某某又向张某某索取现金5000元,安排张某某与另外一名台湾男子到驻马店市登记结婚。随后张某某无法联系到李某某、王某某。
6、2005年春天,泌阳县泌水镇居民李某钦因同王某某系亲戚关系,遂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安排其去台湾,李某某索取李某钦现金20000元,安排李某钦同一瘳姓台湾男子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承诺将李某钦带到台湾。后李某某、王某某二人逃匿。
7、2006年6月份,李某某、王某某介绍桐柏县埠江镇居民崔某某同台湾籍男子吴进福在南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索取崔某某现金28000元。办理结婚手续后崔某某即无法联系上吴进福,崔某某找李某某、王某某要钱,二人逃匿。
8、李某某、王某某在办理崔某某同台湾男子结婚的同时,崔某某称自己的朋友侯某某也想去台湾,遂领着侯某某到泌阳县泌水宾馆找到李某某、王某某二人,李某某索取侯某某现金20000元,安排侯某某与台湾男子李全福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随后该台湾男子离开,侯某某久等入台证未果,遂找李某某、王某某要钱,二人逃匿。
9、2006年5月份,泌阳县泌水镇居民宋某某通过他人听说李某某、王某某能将本地女子介绍到台湾生活,遂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安排自己到台湾。李某某收取宋某某现金30000元,安排宋某某同台湾籍男子汪某某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办理结婚手续后汪某某即离开泌阳,宋某某与汪某某无法联系,宋某某找李某某、王某某要钱,二人逃匿。
10、2006年6月份,李某某、王某某安排泌阳县泌水镇居民安某某与台湾籍男子廖某某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索取安某某现金35000元,办理结婚手续后该台湾男子即离开泌阳,安某某后无法联系上李某某、王某某。
11、2005年12月份,李某某、王某某安排泌阳县泌水镇居民侯某勇与一台湾男子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索取侯某勇现金35000元。办理登记手续后该台湾男子借故离开泌阳,侯某勇与其无法联系,侯某勇找李某某、王某某要钱时,二人藏匿。
12、2005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介绍泌阳籍女子宁某某同台湾籍男子林某某到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李某某收宁某某介绍费3万元,并保证6个月办好入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后,林某某离开泌阳,宁某某未按照约定去台,随找李某某、王某某要钱,二人事发后外逃。
13、2006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介绍泌阳籍女子张启某同台湾籍男子徐政兴到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李某某收张启某介绍费3万元,并保证6个月办好入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后,徐政兴离开泌阳,张启某未按照约定去台,随找李某某、王某某要钱,二人事发后外逃。
14、2006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介绍泌阳籍女子牛某某同台湾籍男子林某荣到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李某某收牛某某介绍费2.9万元,并保证6个月办好入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后,林某荣离开泌阳,牛某某未按照约定去台,随找李某某、王某某要钱,二人事发后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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