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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小进、徐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82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小进,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抓获,同年7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82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小进,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抓获,同年7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俊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涛,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7月21日被抓获,同年7月2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磊,男,汉族,住泌阳县检察院家属院。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小进、徐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魏小进及其辩护人徐俊杰、被告人徐涛及其辩护人史俊山、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7日15时泌阳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反映:泌阳县铜山乡有庙会时,在铜山街路边发现朱X(另案处理)摆摊销售仿真枪,民警当场对朱X销售的数百支仿真枪予以扣押。经查,朱X销售的仿真枪是从魏小进处批发的,民警即对驻马店金三角小百货市场魏小进销售的仿真枪予以扣押。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在魏小进处扣押的疑似枪支中有31支仿真枪被鉴定为枪支。魏小进所销售的枪支系从安徽省界首市光武镇徐涛处购买。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朱X、徐XX、林XX的证言、物证被扣押的仿真枪、书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小进辩称,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因我不懂法,只想着是卖个玩具枪,结果触犯了法律,我认罪,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对我的处罚。

被告人魏小进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第一,公诉机关指控魏小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定罪;第二,魏小进是2014年7月7日经口头传唤到案的,当晚便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在此期间,因扣留朱X的枪支均为玩具枪,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直到2014年7月12日才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之前是被行政拘留,根据《自首和立功》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第三,另一被告人徐涛的到案,是因为魏小进的协助行为才实现的,公安机关根本不知道所谓“老徐”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是在魏小进的指认下才确认了徐涛的玩具店,进一步确认了徐涛的真实身份,从而将其抓捕归案,根据《自首和立功》规定,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第四,魏小进属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涛辩称,我卖给魏小进的是玩具枪,不是公安机关在魏小进处搜查扣押经鉴定为枪支的仿真枪,我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徐涛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徐涛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涛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不清,仅有魏小进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本案枪支的上线林XX没有供认卖给徐涛有涉案枪支,魏小进也没有能够提供出从徐涛处购买涉案枪支的货单、发票、销售清单等相关证据,因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涉案枪支的鉴定存在缺陷,鉴定书中显示的鉴定人及复核人应当附加其相应的鉴定资质及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鉴定机构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请法院依法予以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仿真枪;

2.书证

(1)到案经过

(2)情况说明:2014年7月23日泌阳县公安局对魏小进经营的店里扣押的仿真枪数量较多,经查其中31支仿真枪被鉴定为枪支。从朱X处扣押的仿真枪都是短枪和廉价的长枪,无送检条件。

(3)户籍证明:徐涛生于1967年3月23日。

(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7月8日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泌阳县公安局对魏小进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

2014年7月8日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泌阳县公安局对朱X行政拘留15日。

(5)扣押物品清单

2014年7月7日泌阳县公安局民警扣押魏小进仿真短枪、子弹、长枪、短枪、账本若干。

2014年7月7日泌阳县公安局民警扣押朱X五四仿真手枪、黄河牌仿真长枪、长枪、子弹(塑料)若干。

(6)收缴物品清单

2014年7月8日泌阳县公安局民警收缴扣押的魏小进仿真短枪、子弹、长枪、短枪、账本若干。

3.证人证言

(1)证人朱X2014年7月7日证言:昨天晚上,我知道泌阳县铜山乡有庙会,我今天带了一些儿童玩具,有点能打子的长短枪过来卖。今天你们把我的玩具枪没收了,我又带着你们到驻马店我进货的金三角市场找到姓魏的那个批发商。这些货我是春节前进的,出来平时卖的,今天被你们没收了。有长枪、短枪、能打子弹,都是塑料子弹。进的有三四千元的货。

(2)证人徐雨X2014年7月9日证言:我父亲叫徐涛,在家做玩具生意。2012年开始我家在光武西街经营的玩具店,我经营,我父亲在外联系业务,货物销往省内外。我家店里没有销售过仿真枪,国家有规定。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徐涛2014年7月22日、23日证言:我在安徽省光武镇经营“徐兵玩具店”销售玩具枪等玩具,以前经营过,现在不做了。玩具枪类似手枪样式,射击塑料子弹的枪支,还有带支架的长枪支,也射塑料子弹。我认为我销售的玩具枪杀伤力比较小,不属于仿真枪。我往驻马店的客户销售过仿真枪,每次都是驻马店的客户直接给我打电话联系,主要购买玩具,他就从我这里购买过一次玩具枪。有时通过物流给他发过去,有时他自己开车来我这里。这个客户姓魏,他应该有我的电话号码。2010年我经营玩具店,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驻马店姓魏的男子给我联系,我卖给他二三十件货物,其中有5件玩具枪,剩下的是小玩具,当时共给我1万多元钱。这5件玩具枪有长的、短的,分两个品种,长的3件24支。短的2件48支,用纸盒包着,这些枪都能射击塑料子弹。

这些都是我从广州珠海澄海区“铭达玩具店”进的货,大部分是玩具,一部分是玩具枪。去年,我去他那进货时问阿涛“有没有打塑料子弹的玩具枪”,阿涛说“现在查的严,厂家不敢生产了”。那天共进了8件,都能打塑料子弹,剩下5件,其他都卖出去了。“铭达玩具店”的老板叫“阿涛”,我进货时给他联系,他通过物流给我发货。进的玩具枪没有合格证,阿涛说“现在查的严,厂家不敢生产了”。现在我知道玩具枪(仿真枪)国家不让卖,俺们派出所的也经常查。

补充:驻马店姓魏的客户买了我五件打塑料弹的塑料子弹枪,是我从广东进的货。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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