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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X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女,2014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XX故意伤害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女,2014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XX故意伤害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58号起诉书,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中午12时许,泌阳县杨家集乡二铺村委二铺村马XX因自己家的一只鸡子不见后,就去后院邻居郭XX家找鸡子,马XX发现郭XX家的一只鸡和自己家丢失的鸡子相似。后马XX因这只鸡子的归属问题和郭XX争吵,进而引起二人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马XX被郭XX用拐棍打伤左腕部,后经鉴定马X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由泌阳县杨家集乡二铺村委筹措资金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马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马XX对被告人郭XX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XX供述、被害人马XX的陈述、证人张X喜、张X菲、杨XX、梁XX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照片、郭XX残疾人证复印件、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到案经过、郭X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对本院对被害人马XX的核实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郭X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有真诚悔罪表现。本案民事部分在其村委的主持下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郭XX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薛九建

代理审判员  李国令

代理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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