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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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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X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4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又名郭X,男,1984年12月18出生,初中文化。被告人郭X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4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又名郭X,男,1984年12月18出生,初中文化。被告人郭X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0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X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909号起诉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4日上午10时许,泌阳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位于泌阳县团结路中段五小北,在“白鸽面包房”中,郭X在生产的蛋糕中添加有泡打粉,泌阳县公安局立即在该面包房抽取了蛋糕样品两份并送检。经检测,从郭X的面包房提取的蛋糕中铝残留量为248mg/kg,超出小于等于100mg/kg的国家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X的供述,证人李XX的证言、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患的后果,但其对是否造成这种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害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郭X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其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04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九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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